(作者:魏文享,历史学博士,教授)
1、商人团体与政府之关系
商会组织之兴起源自于政府与民间的共同推动,而政府之政策规划尤为重要。在近代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及社会形态均处于变动之中。政府及执政党之结社政策有变,而商人团体既有自身之利益诉求,又与民间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导致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复杂面相,由此引伸国家——社会关系及市民社会问题更增其多歧性。但就历史学界而言,经过早期争论中国究竟存不存在以近代商会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之后,目前多数研究者倾向于用实证具体和多角度的方法来认识这一问题,从而避免将这一问题作单一实体化的处理。在会上,一些学者对商人团体与政府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将考察时段延伸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厦门大学历史系王日根(《从“行”到商会:宋明以来政府与民间社会关系调适的一个侧面》)讨论了由宋以来传统商人组织所体现的民间与政府关系之演变过程。他认为,在宋朝时期行的阶段,官府严格控制着商业的发展规模,行头作为官方的代表,代表着官方的意志。明清是民间自我管理增强的时期,会馆、公所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在这一阶段,国家需要商业的发展,却又不能打破传统的四民秩序,因此,对会馆、公所基本持一种默许的态度。近代以来,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是官方职能转变强化的时期,国家和民众的相互促进使同业公会、商会得到初步发展。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的刘建生(《晋商与政府结合的原因及其影响:关于传统官商关系的一个“合约”分析》)采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来分析晋商同政府、官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晋商与封建政府及官吏的密切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通过官商结合,晋商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经商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并转移、分散和克服了经营风险。但是,这种合约关系也是以牺牲商人的独立人格为代价的,使其无法适应近代社会商业竞争的环境,最终走向了衰落。不过,他对于晋商以团体形式与政府间的交涉活动未加分析。
一些学者以地区商会或行业同业公会为例,对时期商人团体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的实情进行考察。香港浸会大学周子峰(《国家与社会:以时期厦门商会之发展为个案的考察》)认为厦门商会的成立标示着近代厦门城市史上国家与厦门地方菁英关系的改变。在民初,国家权力大幅退出市民生活领域之外,厦门地方事务悉由商会承担。至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家权力急速扩张,商会处理地方事务的能力大部分被体制所限。他认为厦门商会之发展具备3个特点:其一是商会权力的发展与国家管治能力的增减关系密切;其二厦门商会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其三是商会对于激进变革表现出鲜明的保守性。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王笛(《时期行会与地方政府关系:成都茶社商业同业公会个案》)讨论了成都茶社商业同业公会的组织结构、功能及其与地方政府之关系,他认为时期茶社在行业自律、评议市价、反抗苛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业公会之组织亦带有相当明显的“现代性”,开放性和性都大为增强。但同业公会仍处于地方政府之控制之下,其主要活动需得到政府之同意。
也有学者采用社会学及学的相关概念对商人团体与国家——社会关系建构问题进行了分析。张志东(《无功能状态的国家社团主义: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模型》)采用由社团主义衍生的“制度合作”作为概念框架,以天津商会作为个案来分析党治下的商会与政府之关系。他认为,改组后的商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亦即制度合作的形式和内容是一种具备国家社团主义表面形式,但缺乏国家社团主义实质内涵的制度安排。其主要特征是:国家给予或承认社团在其所在的特定社会领域中的垄断性的代表地位,具备明确的科层制,但相应的内外权力结构并不完整;国家不能直接操控社团领袖,但在必要时有权规范其行为;社团经费自筹,但须接受国家监管;具备法人社团地位却缺乏相应权力,因此,他称之为“无功能状态的国家社团主义”,而极权主义的论调不能成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陶庆(《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从民间商会到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研究了中国民间商会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过程中,即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缺失。作者系统梳理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论内涵,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链是相互关联的5个组成部分,中国化的市民社会学理研究恰在第3个部分即“资产者公共领域”陷入了西方文明社会已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只有把握资本、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表组织即民间商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揭开当下及今后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的谜底。
2、商会之发展及组织制度问题
商会之发展及组织制度为最基本问题,此次会议上对此研究又有所拓展。不但有一些新的史实及问题被发掘,对一些传统观点也有了新的阐释。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余子侠(《唐文治与清末商政》)的研究涉及到晚清商会的创立问题,他的研究表明唐文治不但是中国近代著名教育家,他还在入主商部期间对编订《商律》、设立商会、创办实业等均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商会虽由借鉴西方商会制度而立,但难脱离中国固有之会馆、公所制度而独存,
而会馆、公所与西方之行会又有不同,因此商会与会馆、公所之关系亦呈现出多种面相,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山西财经大学黄鉴辉(《会馆是商会的前身》)认为商会是工商界自治的高层次的组织,会馆是工商界自治的低层次的组织或商会的雏形。这一观点未能明确区分会馆、公所之分业标准与商会之跨行业性之间的关系,其结论颇值得商榷。在会馆、公所的研究中,碑刻是不可多得的素材。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彭南生(《近代江南地区工商业会馆、公所碑刻述论》)以碑刻较为集中的近代江南地区为研究范围,以公开出版的421份碑刻为分析样本,透视近代碑刻的产生、类型及其功能。他认为,碑刻不仅是会馆、公所对该行业历史及规则的记载,也是会馆、公所获取社会合法性和合法性的标识。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邱澎生(《公产与法人:综论会馆、公所与商会的制度变迁》)则从法律体系及社会心态对会馆、公所及商会的认定来分析其中所体现的制度变迁问题。文章认为,苏州、上海两地商人捐建的会馆、公所因常将其专属建筑物向地方政府“立案”,而被当时法律体系逐步认定为某种值得保护的“公产”,并演化出种种公产立案的法律执行惯例。商会则主要因为晚清的“商战”用“保利权”的兴盛,以及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因此被政府纳入到立法运动之中,并被定义为法人社团。由公产“立案”到设置“法人”,不仅显示出清代商人社团在都市社会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更呈显出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与法律互动模式,前者为“由下到上的演化”,后者则是“由上到下的改造”。这一考察虽然稍嫌单一,但从一个新的侧面反映出商会虽然系由借鉴西方制度而成立,但仍受到中国固有会馆、公所制度之影响。
在近代商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协调、整合同业公会与商会之关系曾多次引起讨论,在有关商会法令中对此也有所界定。已有研究虽多有涉及,但宏观概括性的较多,而结合地区特色进行具体考察的少。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李柏槐(《时期商会与同业公会之关系:以1929至1949年的成都市为例》)分析了商会与同业公会的组织及法律关系,他认为商会与同业公会是上下级的团体组织隶属关系,商会整合各业公会,维护商民共同利益,代表各业公会参与,并调解各业公会内部纠纷。在法律关系上,商会与同业公会是平等关系,两者均属独立的法人社团,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互之间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及国民政府之所以将两者之间设置为这种似乎矛盾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弱化商会对各业公会的控制功能,避免商会组织形成为具有凝聚力的整体,对当局产生威胁;另一方面又可以保留商会对各业公会的组织整合功能,方便当局通过商会对各业公会的控制和利用。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韩晓莉(《清末民初的山西商会与行会》)讨论了近代山西商会与行会的发展情况及其社会功能,她认为山西商会与行会对社会经济实行着强有力的控制与管理,但商会较行会更主动地参与地方。由于山西的内陆特色及经济特点,商会发展先天不足,行会势力仍然强大,同时晋商行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具有一些进步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与商会形成兼容,二者间体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的关系。中山大学历史系邱捷(《清末广州的“七十二行”》)认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广州行会的联合体“七十二行”在地方、经济生活中有很大的影响力,各种商人团体,包括总商会也要依托七十二行开展活动。他揭示了通常把行会看成传统的商人团体,而将商会看成是新式商人组织的观点的片面性。在清末广州,却是“新式”的总商会成立以后,“传统”的行会联合体七十二行不仅仍作为代表全城商人的团体而独立存在,与总商会平起平坐,影响甚至超过总商会。这说明,商会并不能代表全部、甚至不能代表多数商人,在广州这样的传统商业城市,行会本来就有很大势力,早在总商会成立之前,各个行会已经组成联合体,形成一种协调行动的机制,广州总商会的成立并不能取代七十二行,而七十二行这个“传统”的行会联合体就成为广州商人进行“新式”活动的组织依托了。这三篇文章反映,分行业的会馆、公所或同业公会与跨行业的商会之间既有新旧、总分的矛盾存在,但更主要的是继承与合作的关系,商会组织未能脱离行业组织而存在。
关于商会选举及组织发展问题,一些学者也进行了研究,并有所创见。上田贵子的《初年奉天总商会的会员构成》表明,1905年上海商务总会总理的改选和1920年上海总商会正副会长、会董的改选向来被赋予特别的意义。一般认为,曾铸在1905年被选为商会总理是因其在美货运动之中的爱国表现,五四之后朱葆三与沈联芳的下台被理解为是因其在五四运动中的不佳表现所致。大多数研究者均将商会领导层的改选视为权力角逐的结果。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改选问题的再思考》)立足于商会内部的选举组织制度来讨论商会领导层之人事更迭,他认为单从权力角逐的角度解读上海商会领导层的选举是不符合实情的,真实的情况是商会的选举制度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上述结果。上海商会总协理或正副会长由议董或会董选举产生,议董或会董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由各合帮分帮推派,各合帮分帮推派代表往往相对固定,使各层次之当选人容易集中于几人之上。商会任期期限的制度化亦制约了人事更迭。不少会董更藉相关制度规避当选。南昌大学历史系张芳霖(《时期南昌商会组织的分化与重组》)的研究则表明,在南昌商会内部,权力竞争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商会的组织整合功能。文章通过对南昌档案馆所见时期南昌商社和同时期部分商会档案尤其是日常收发文的动态分析,勾勒出与商会密切关联的南昌商社这一自发组织的源起及其活动。南昌商社的出现表面上并不直接与商会抗衡,甚至可以作为商会的辅助而存在,但它却是因商会而起,因商会而终,是商会选举出现权力失衡、其内在机制及自身权力运作受制于少数商人阶层的一种内部分化,其中一部分商人独立出来成立自己组织的结果。关于1929年前后“旧商会”被改组一事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商会存废问题,学界一直缺乏系统研究。目前大多将商会改组单纯视为之体现。复旦大学历史系冯筱才(《北伐前后:商会存亡问题的起源与终结——兼论冯少山之被通缉》)认为,面临存废危机,上海总商会及全国商会组织走上团结自救之路,形成一种有强大势力的“利益集团”。国民政府由于在财政上也依赖商会之协助,故激进的改组办法并未被完全采纳。在全国商会界反对废除商会的运动之中,冯少山扮演着“英雄”的角色,而商会存废问题也使冯少山这样比较注重行动的商界意识较浓的人物有了发挥空间。冯少山对的强烈兴趣及其组织能力影响着这一事件的结局。值得注意的是,通缉冯少山的行动与商界的要求无太多关系,而更多的是地方权利资源的争夺表演。此类研究提醒我们,对于商会组织问题的认识不能仅停留于章程之上,而要结合地方档案资料,进行实证性的考察。上述研究表明,在商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既存在会内的选举竞争,但也不能够估计过高;既存在会外的组织竞争,也有协调合作,由此揭示出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3、商会的、经济及社会职能
商会发展是否成功,关键在于运行绩效。近代商会的、经济及社会职能是学界研究的重点,此次会议上不少学者对这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且在区域、时段及主题方面都有拓展。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行龙(《山西商会与地方社会》)讨论了山西商会之发展历程及其与传统晋商、地方社会的关系。他认为,与其他通商大埠相比,山西商会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较为有限,但也为闭塞的山西社会带来不少新的变化,促进了山西的近代化进程。自清末至民初,传统晋商与新式商会一直处于既合作又冲突的矛盾之中。山西商会在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协调的过程中,与国家政权形成了既依赖又制衡的复杂关系。湖北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徐凯希(《商人组织与近代荆沙社会变迁》)研究了清末湖北荆沙地区的十三帮及商会组织的兴起,他认为作为内地商人组织,尽管沙市商会仍旧保留着许多旧式商人团体的痕迹,但在清末民初外部冲击加剧、传统社会结构松动的特殊条件下,沙市商会等民间团体更多地担起了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功能。沙市商会在保护商民利益、救灾济贫、兴学育才、管理市场、革除陋习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功效,但由于贴近农村社会,更多保留了传统及地方色彩。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朱英(《时期江苏有关茧行设立的纷争与议会被毁案》)对江苏省茧行纷争与议会被毁案进行了专题研究,文章认为,这一事件并非简单阶级斗争之结果,也是深层次的行业利益得失之争的结果,涉及丝绸业、茧业以及商会、同业公会、官府、议会等多方互动。从更深层次看,这场纷争揭示出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理想制度与现实利益相冲突的复杂历史现象,也提醒我们对于商人组织在实践层面上的运作不可片面看待。
近代商会在公共事业及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美云(《论城市公共环境整治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以近代天津商会为例》)认为,近代天津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天津当局进行的城市环境建设。商会或是配合地方政府,或是在政府授权下,或是主动发挥其管理职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建立公共卫生防疫机构、整顿交通道路等事宜。这说明,商会不仅是一种新兴组织,也是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工具。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任云兰(《论华北灾荒期间天津商会的贩济功能(1903——1936)》)认为,在灾荒年份,从临灾时的救灾抢险、散衣散粮,到灾后的粮食调运和平果、救助灾民恢复生产、教以工艺等,天津商会协助官方和与其他慈善团体合作实施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自下而上的压力,使商会在社会救助这一公共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文章认为,在民初,民间力量承袭了清末参与慈善的传统,广泛参与社会救济。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对贫弱的救助趋于制度化和系统化。总的看来,近代慈善救济事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微妙,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性、国家与社会的抗拒性在不同阶段均有体现。
商会的经济职能十分广泛,一些学者从不同侧面加以讨论。河北省石家庄铁道学院张学军(《直隶商会的法制活动述论》)研究了直隶商会的法制活动,他认为直隶商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中介组织,活跃于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通过参与经济立法、仲裁商事纠纷、培育法律意识、引导以法维权等措施,推动了近代商事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对维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宋钻友(《华商同业公会与中外商业关系的调处》)认为,华商同业公会是华商利益的代表,同业公会订立交易规则来维护权益,并作为交涉的依据。在竞争的同时,双方的同业组织也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华商同业公会对于中外商业竞争及商业调解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魏文享(《商人团体与抗战时期的经济统制》)讨论了商人团体在抗战时期与国民政府经济统制政策之关系。文章认为,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实施了工商团体管制政策,建立起以商会、同业公会为中介的经济统制体制,商会和同业公会在战时各项重要统制政策的推行中都有重要地位。这一体制综合了官方和民间的组织资源,主要以工商业为管理对象,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其实施来看,商会、同业公会在打击囤积居奇活动、平抑物价、协助政府实施经济管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商团体管制政策下,政府有效借助了商人团体的民间组织优势,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经济动员,保证战时经济运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亦使商人团体面临内在的角色冲突,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打击了商人团体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商人团体在战时经济统制中的多重效应。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胡光明(《近代中国工业资本家阶级的成长与维护自身利益团体的建立》)以近代中国南北两大资本主义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天津与华北工业资本家阶级成长历程为重点,透视民间商会与资本家阶级成长之关系。他系统探讨了从晚清时期的天津工务分会,时期的华北工业协会、中华工业总联合会,沦陷时期的天津工业联合会,解放战争时期的全国工业协会到解放初期工商联的建立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商人团体与商人群体整合及经济发展之内在关系。他认为,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对于今日中国企业家队伍的成长极具启示意义,当今中国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商企业家队伍,在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自律自为的企业家团体在市场调控体系中的作用。
4、商团、银行公会及海外华商会研究
此次会议主题在于商会及同业公会,也有不少学者涉及到商团、海外华商会等素乏研究的主题,银行公会则仍然是同业公会研究中行业个案的焦点。在商团研究方面,苏州档案馆汤可可(《近代无锡商团的性质及社会功能》)分析了近代无锡商团的发展演变过程。他认为,近代无锡商团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民间社团,虽然也参与了辛亥、北伐战争,但与处于风潮漩涡中心的上海商团、广州商团有所不同,它主要承担地方的治安保卫职能。作为工商业主的利益团体,无锡商团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类聚性和公共性。中山大学历史系敖光旭(《清末民初广东商团的社会救济》)讨论了清末民初广东商团的社会救济。他认为,20世纪一二十年代之交的广州商界已经出现商会、善堂及商团诸种社会资源的合流之势,而且此种合流又以粤省商团为主流依归,所谓“社会优秀分子,虽非尽属于商,而粤省之优秀分子,则已荟萃于商团。”粤省商团通过维持治安、调和政争、介入民事、致力社会公益、主导民间灾荒救济、维护金融秩序等种种途径,已经上升为地方上的稳健势力和中坚因素,其社会功能及实力配置实今非昔比。
在银行公会方面,暨南大学历史系张晓辉(《时期广州的银钱业及其同业组织》)讨论了广州银业公会之发展及其作用,他认为,时期银钱业在广州仍居于金融中坚地位,其组织银行公会及银业公市的活动在地方经济社会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广州银钱业与历届财政当局的关系基本表现为抗争与合作两个方面,集中反映在货币和捐税等问题上。银业公会是广州商会的重要成员,其领袖人物以经济实力和较高威望在商会权力机构中占有一定优势。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郑成林(《规范与协调:上海银行公会与银行业的自律发展(1918——1936)》)对1918——1936年上海银行公会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途径、手段和效果进行考察,同时透过上海银行公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剖析了近代中国商会与同业公会维护行业秩序和利益的机制。上海银行公会制定了系统的营业规章及维护方法来协调会员银行之间的业务,并促进行业合作与互助,维护行业秩序及行业整体发展。过去学界曾对中日之间的货币战有所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中日双方政府对策的探讨,关于银行同业组织之作用并未注重。宁夏大学历史系张天政(《上海银行公会与国民政府对日伪的货币金融战》)认为,在沦陷时期内,上海银行公会组织会员为防止、扼制日伪金融渗透,贯彻国民政府之金融政策,在上海租界形成对日伪金融战的坚强阵地,有助于管理货币、稳定汇价,增强抗敌经济力量,为确立巩固沪市抗日金融,聚集金融资源,进行抗战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由于资料原因,海外华商会及中外商会之关系虽一向被认为是商会研究应加以深入的重要课题,但一直未能有明显进展。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李培德(《香港华商总会选举的风潮》)分析了1940年代香港华商总会的选举风潮,在这次选举风潮中,与之势力均参与其中,对于选举结果有着重要影响。日本青山学院大学饭岛涉(《日本商会与中国》)对日本与中国商会之关系进行阐述,尤其详细介绍了在华日本商会的资料分布国内主要商会及在华日本商会。作者认为,日本商会是在日本对外关系特别是对华关系的情势之强力左右下发展其活动。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日本商会与中国商会之间可以说有相当紧密的关系,然而到1920年代,关税问题所造成的对立趋于明显,从1930年代到日本战败这段时期,随着占领地的扩大,日本商会的开设也不断增加,但这些商会在日本战败之际随之崩解,其原因为日本在华商会与军事政策一体化发展之故。
5、关于商会研究的几点思考
关于近代商会研究之成就,已有众多学者进行总结。放眼未来,成绩自不必多言,而问题则不可不提。姑分以下几点言之:其一,由时空受限而导致的主题受限的情形愈趋严重。商会史研究的时段多限于晚清民初,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研究还十分不足,对于解放前后商会之制度转型也多有忽视。在历史分期的丘壑之下,近代商会史与当代商会史之间的联系被人为割断。在地域方面,以上海、天津、苏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商会研究相对集中,而对全国范围则缺乏整体性的认知。其二,在提倡跨学科方法进行历史研究的同时,各学科间关于商会的研究却相互隔离。在史学研究领域,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运用不少,但不少史学研究者对于当代商会、行业协会的情况却完全视而不见,对当代的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商会研究成果也关注不够。而当代商会的研究者对商会之历史也缺乏足够了解,因此阻碍了对中国商会史形成纵横全面的认识。其三,新近之研究虽然不乏新问题的提出与新史料的发掘,但据实而论,相当大一部分是在旧有史料基础上的重复性研究。目前商会史研究所依据之主要史料仍是较早几部商会档案资料集,地域限于津沪几地,其他地区商会档案资料未得到大力发掘,因此造成言商会必称津沪的局面。以上海、天津或者苏州商会之重要性看如此并不为过,但长期如此则必然遮掩了近代商会发展的全貌或者地区性特点。此外,在“选精法”与“集粹法”的写作模式下,不同之史料被作单一解读,或者同一史料作反复迁移使用,其间并无新意可言。其四,史学研究与应用研究相互隔离,历史经验难以致用于当代商会发展。当代商会及行业协会改革已进入到了关键性阶段。不仅学界讨论纷纭,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联、部,及至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各主要行业之工商企业,都对此表示极大关注。北京、上海、温州、汉口、广州等地方政府已在推行试点改革,但在改革过程中均遇到制度性难题。要突破困境,需要从历史中吸取合理制度内涵,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史学研究虽未刻意逢迎现实需要,但面对中国商会复兴的特殊课题,如果不能够科学总结历史上商会发展的利弊得失,发挥资治的功用,却是近二十年商会史研究的悲哀。
基于此,著名学者章开沅先生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就颇值深思。章开沅先生是商会史兴起的首倡者,虽然他没有具体从事商会史研究,却一直引导、关注着近代中国商会史的研究。他说,商会史研究能够从无到有、从不经意的档案整理成长为史学研究的奇葩,是没有想到的。这里既有学者的努力,也有现实因素的推动。经过近二十余年的发展,商会史研究成果累累,也预示着以后的商会史研究的起点更高了。关于如何扬长避短,奋力求进,章开沅先生提出3点意见:其一,学术研究要与应用研究结合起来。他认为,应用研究是当代商会研究的主流,在这个意义上,史学不仅是集体记忆,还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可以资之于当世。他强调学术独立,也提倡史学参与,这二者是不矛盾的。真正有生命力的史学不是功利的史学,是用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追求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其二,专题研究与综合研究要结合起来。商会史研究在早期发展过程中以细化的、具体的研究为多,这也是很需要的,但到一定程度就要有整体性的研究,要有宏观性的研究,如大中华圈商会的研究,否则就难以将纯粹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其三,强调要走自己的学术之路,不排斥运用西方理论,但要注重在实证的基础之上归纳自身的特点。章开沅先生的看法得到与会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在讨论会期间,他的观点不断被学者引用。商会史发展的未来方向,或许正应在这几点上用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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