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书律
挟书律,是指中国秦朝始皇帝嬴政在建立秦朝以后,实施焚书坑儒时同时颁布的一条法令。“敢有挟书者族”,即对私自收藏持有违籍的人施以灭族酷刑。 挟书律是由丞相李斯向秦始皇建议施行的。在汉朝时由汉惠帝宣布废除,在此之前一直施行。 影响 挟书律与秦朝的其他文化政策共同形成了秦朝对文化的高压态势,使得许多士人受到,许多重要的文化书籍被焚毁,使得东周以来出现的百家争鸣的文化开放局面结束,使东周以来的学术和文化传承受到破坏,同时也使得秦的政策遭到当时及后世广泛而强烈的批评,并使得当时的社会矛盾更为激化,对秦朝的灭亡有推动作用。 记载 1.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2.汉书·卷二·惠帝纪: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颜师古注:张晏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