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间故事20个揭秘古代房产税与清朝废止的奇闻趣事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从周朝开始就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礼记·王制》中记载了“廛”的概念,即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这是对房产税征收原则的一种描述。西汉时期虽然房产税还没有独立出来,但房屋与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税率达到6%。
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户口的人,让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得偷逃户口人的二分之一财产。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也体现了这种意图。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称为“间架税”,因为每个屋子都需要支付两根木架作为间隔。当时,这项课稽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非常明确,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元、中等1000元、下等500元。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最终执行不到一年便被取消。
五代十国期间包括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重新开征过房产_tax,其名称为屋租。在南宋朝廷筹集军饷期间,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租。此外,在清朝初期,由于各种原因,如江南地区被称作“廊钞”、“棚租”,北京则叫做“檀输tax”。直至乾隆年间,这些纷繁复杂的名词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则有鸦片战争后的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并且要求这些区域内的人们缴纳所谓的“房捐”。太平天国也曾经采取类似的措施,而清政府在光绪二十四年的时候尝试照搬这个制度,但最终并未实施。在1901年之后,他们又试着重新推行此法,但各地执行情况并不统一。直到1912年的北洋政府成立,他们仍然沿用旧制继续征收房产tax,但名称多样化,有些地方叫做“市政总捐”,有些地方叫做特捐或警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