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里藏房税秘周清两代征地制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从周朝开始一直到清朝结束,这一税种经历了诸多变迁。《礼记·王制》中就有关于“廛”的记载,表明早在那时期,就已经存在着对房屋的征税制度。汉武帝时代,将房屋与其他财产合并作为计税对象,并规定偷逃税者若被举报将获得其二分之一财产,此举旨在鼓励老百姓揭发偷逃者,同时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房产税首次独立成为了一个单独的税种,被称为“间架税”,源于每个屋子都需要交纳两块木板作为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只有长安城内居民住房才是课税对象,其征收标准依据房屋等级不同而定,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最终执行不到一年便被取消。
五代十国期间,如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重新开征过房产_tax,它们被称为屋tax。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tax。而元代则将房产tax称为“产钱”,按照土地面积来计算缴纳粮食或折钱支付。
到了清朝,房产tax变得更加复杂且名称多样,在江南地区叫作“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作“檀输tax”。直至乾隆年间,这些各异名词下的房产tax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之下,不同外来势力如鸦片战争后的租界也会根据自己的治理需求,对当地进行所谓的“house tax”或“捐金”以供使用。此外,在太平天国时期,也曾实行类似的政策。在清光绪二十四年的试点方案中,还一度尝试照搬租界办法征收,但最终未能实施。而直到1901年的法规才正式付诸实践,不过执行情况各地不一。在北洋政府建立之后,即1912年的新政权仍然沿用旧制,并根据地域调整命名,比如有的地方叫做"city tax"、"special tax"或者 "police tax"等,以此形式继续了这个历史上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