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统治下的中国社会12151368年
忽必烈汗1272年采用中国传统的国号这一举动,标志着蒙古人在政府模式上开始大受汉族的影响。长久而辉煌的忽必烈朝,也标志着元朝统治方式最充分的正规化。 中国历史中的蒙古时期 1260年忽必烈取得了蒙古帝国最高统治者大汗(更恰当地说是可汗)的称号,到1271年年底他更进一步,宣称从新的一年起,将国号改为“大元”。他这样做是听取了汉人和汉化了的非汉人谋士的建议,新国号运用了谋士们提供的中国历代所惯用的隐喻。他们采取这样的国号是为了将外族征服王朝纳入中原治国的传统中来,以体现出他所宣称的仁政是以他的中国臣民及其文化传统为目标的。这样就有了一个恰当的幌子,但又毫不掩饰蒙古人入主中原以扩充自身并巩固他们的比中国还要广阔的军事帝国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处于这样的压力之下:一定要保持自己在中国的军事和优势,以便剥削和利用这个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国家的资源。早从1215年成吉思汗攻打女真金朝起直至1368年蒙古人被赶出中国,在这150年当中,蒙古人成功地运用了灵活的手段。忽必烈汗1272年采用中国传统的国号这一举动,标志着蒙古人在政府模式上开始大受汉族的影响。长久而辉煌的忽必烈朝,也标志着元朝统治方式最充分的正规化。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对于那些企图把蒙古人的统治与它的根源——草原传统和蒙古帝国的规范标准,这是蒙古人从完全不同的历史体验中得来的——割裂开来的汉式“指导”,忽必烈是不一定都接受的。 然而,从那时起,中国人却将蒙古统治当作符合他们传统的一个正统王朝接受下来。虽然现在有充分证据说明那一个半世纪构成了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时代,而中国人也一直是这样认为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毫不含糊地认清这样的事实:在那个阶段中国社会的管理确实是发生了异乎寻常的变化。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变化对元代社会历史产生的效应,我们还必须努力对元以后的历史所受到的影响作出评价。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管怎样,持续性是主流。1240年蒙古人摧毁了基辅,不久钦察汗国又占领了斡罗斯公国,一直到1480年占领才结束。历史学家们在叙述俄罗斯历史时,指出这导致了俄罗斯历史的根本性变化和转向,[2] 而在中国历史中,我们却看不到这种根本性的转变。在东亚,蒙古人的征服终止了一些民族的历史,改变了另一些民族的历史,同时也创造了一些新的民族,而最引人注目的是蒙古民族自1215年至1234年蒙古人取胜的早期年月里,他们摧毁了其领土大部分在中国北方边疆的女真人与党项人的国家,这两个民族的成员大量流散或实际上消失了。对汉人的征服则不存在类似的现象。早期征服战争中的那种一味的不再常见,无论如何,再对付如此的大乱时,其的规模可能已不再那么大了。13世纪40年代以后蒙古人的征服方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转变。这以后的蒙古征服者蒙哥(125—1259年在位)和忽必烈(1260—1294年在位),与他们那可畏的尚武前辈们相比,更能从蒙古国家的利益出发,有目的地、有成效地对待他们的定居臣民,而中国就是在这一时期归并到蒙古大帝国中的。他们的政策也较好地适应了被征服民族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利益的一致起到了作用。这样说并不是否认那些随后发生的与中国正常秩序不合的灾难性的偏离,但是中国人最终感受到,在蒙古人这种前所未有的对古老文明进行征服所带来的灾难中,他们生存下来而且胜利了。 除外界强加的危机以及汉人对危机的适应这些问题之外,还有一些论据有力地说明元朝正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分水岭。一方面,中国文明中的一些基本的变化,特别是在组织政府与治国方略方面,在那个时代的末期已经显现出来。这可以看作是在中国长期存在的发展趋势已经达到了它的顶点,而蒙古统治这一特殊条件更增强了这种趋势。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考虑到破坏性的变化,以及汉人对外族统治带来的所有这些新因素所做出的不同反应。这里采用的观点是后者,一系列直接由蒙古统治产生的情况,可解释史与社会史的许多问题。从较大范围的社会生活去罗列证据要比仅从领域做起来困难得多。本章旨在提出一些在今天历史学家们看来对研究元代有意义、有重要性的社会史方面的问题。——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 元代中国的人口 一些有关元代社会的最基本的事实目前尚无定论,仍在讨论研究中。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还无法确定中国人口的数字及其分布。本章后一部分将说明,为了社会管理这一目标,元政府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政府都更重视对其属民按地位与职业进行分类统计。但是,户口、人口实际统计数字并没有像其他中原王朝那样与财政制度直接挂钩;而且元朝负责人口、赋税、土地登记的行政系统并不十分有效。因此,这些数据的可靠性是很值得怀疑的。历史人口统计学家认为,忽必烈朝晚期1290年的那次统计,是元代历次统计中最可靠的。按照《元史》的说法,在籍的有1319万户,计58834711人。 但是历史学家们指出,这里既没有包括新征服的云南行省,也不包括一些分散在边疆地区的州县级行政单位以及住在山区、沼泽和其他边远地区的人口,另外,有几个较大的类别,如僧道、兵士和属于投下的户口都不在其内。 征服南宋后元朝所作的仅有的另一次全国性的人口统计是在1330年,这次新统计的数字表明人口仅有微不足道的增长,所以,很可能其中大部分数字取自1290年的统计结果,并非新的人口统计数字。据1290年人口统计,每户平均人口约4.5人,似乎低于实际,但也不是不可能。假设13世纪70年代征服南宋后不久元代中国的人口约6500万,这似乎是可以讲得通的。明初1393年的统计数字为10652789户,60545812人,这与1290年的数字是能吻合的,每户平均人口为5.68人,总人口6050万,跟一个世纪以前元朝的数字很接近。有一部长期以来令人信服的著作认为1393年的实际人口要更多一些,这部书还指出在进行人口登记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财政收入,所以不交税的儿童、寡妇与年老体弱者是不必计算在内的(若都计算在内,每户平均人口就会多一点儿)。这样,元朝1290年的数字似乎从明朝早期也就是1393年的数字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我们对这些数字的相信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挑战:中国的人口在宋代要比这多得多。1109年北宋政府登记了2000万户(人口总数应超过1亿)。1200年前后,金与南宋的人口总和超过1亿。很难相信到了13世纪中国的人口减少了一半,而元朝灭亡之后经过1/4世纪的恢复,到14世纪末人口还是那么少。可是如果我们考虑到行政管理的松散,也就是说政府没有能力进行彻底的统计,还有一部分有意的漏报,比如分给蒙古贵族投下的驱口户等,我们就能够解释为什么1290年的数字如此之低。1393年当明朝的行政能力加强,有可能进行较全面的统计时,明初的统计数字应有显著增加,至少户的数字应该是接近实际的,即使由于仅考虑财政收入而使人口数字发生了偏差。不料,这些数字却与1290年的数字很接近。尽管这些数字没有一个能看作是努力对全国人口进行全面统计的结果,尽管这些统计是出于财政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进行纯粹人口学的研究,但这些数字显示出来的人口增减及人口分布的总趋势很可能还是反映现实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设想,1200年到1400年之间中国人口曾发生灾难性的锐减,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极端情况。 如果进一步仔细研究这些数字,更显得以上设想是可能的。1207年主要领土在淮河以北的金朝的人口统计为840万户,5350万人(每户平均6.63人);1223年南宋在籍的有1260万户,以每户5口计算(宋朝的统计无人口数字,不管怎样,每户5人的比率并不算高),假定为6300万人。1215年蒙古人入侵北部中国,而1215年中国人口总数就可以由以上两组数字相加之和得出,约在1.1亿人到1.2亿人之间。如果我们看一下1290年元朝在籍人口的分布,我们会看到华北平原人口损失最为严重。1215年至1234年蒙古—女真之间的战争;1235年直到1260年忽必烈登基这几十年松弛的管理所导致的混乱;以及忽必烈朝初期河北、山东军阀的反叛,所有这些都对这一地区起了严重破坏作用。 1290年人口统计中与河北、山东大致相当的行政区划的数字,可以拿来与1207年、1393年在这一地区注册的统计数字相比较。 1207年总共330万户这个数字意味着人口总数为1700至2000万。1290年在这两省注册的仅仅约有这个数字的1/3:如此锐减在当时中国北方是很典型的,包括河南、山西和陕西。很可能直到16世纪末,中国北方的人口才恢复到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水平。但是我们还不能肯定在人口统计中显示出来的这种减少现象是由于进行户籍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力,还是由于人口的实际丧失所引起的。如果是后者,我们也不清楚是否由于人民逃难而大批内徙、死于战争、死于由战乱带来的饥荒及疫病,还是由于生活艰难和处于乱世而大大降低了出生率所致。 有很多材料充分说明13和14世纪华北大部分地区长期频繁遭灾,但人口史的准确数字却不能由此引申而出。如果在中国范围内的人口迁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本可指望这些流民的后代会在1393年的人口统计数字中显示出来,结果却没有。我们可以想象人口的减少是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战争、天灾造口锐减,在几十年的艰难时世中又很难使人口得到补充,造成了这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在这类问题上面对这样大的一个谜是很麻烦的:如果现代历史学家们不能知道确切的人口数字、人口分布以及波动的原因,他们怎么能对这一时期的社会史自信地说出什么来呢? 虽然数字资料目前尚不能解开元代人口史之谜,但幸运的是与定性有关的资料却能使历史学家们对蒙古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生活作出比较满意的结论,当然决不是说没有不同的意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所有影响社会地位升降的阻碍已在宋朝(960—1279年)有相当大的削弱。也就是说,在宋代,较高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科举或运用其他个人能力而获得的个人成就。以前靠家族的巨大财富和显赫地位来保证世代相传的精英身份与地位的模式,到了宋代已让位于更符合儒家开放社会的理想:进入上层社会圈子是通过个人努力,这些人来自更广阔的社会基层,官阶不是世袭的,这在社会上起主导作用。 更新的学术成果对以上学术观点有所修正,但没有否定它。这一开放社会的理想对社会意识产生的影响是生动深刻的,其影响的程度,比对东、西方其他前近代社会的影响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国社会,已经没有命中注定的贵族,没有法律上享有特权或被剥夺了权利的封闭的阶级,没有哪个阶级的人根本无权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或成为官员,也没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系于一定的土地或职业而不得流动。当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论是社会顶层还是底层,肯定有少数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们普遍认为是生活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贫穷还是富贵,官员还是百姓,这一认识都是对社会理想和社会行为的有力推动。 由于宋代的绅士阶层享有国家给予他们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大程度的社会声望与利益,因此他们毫不怀疑自己是社会与政府的理所当然的引路人。他们受益于复兴的儒家,即理学;历经三个世纪,儒家战胜了它的竞争对手佛、道两家,确定了自己无可争辩的稳固地位。 学者和官员们被称之为“儒”,包括那些有望当官、实际当官和已经引退了的人物。儒在中国历史这一时期是指接受孔孟之教或是有文化修养的人;在宋代社会,个人最高的奖赏、最大的满足是成为儒。“儒”这个词不仅限于绅士阶层,最受尊重的画家是儒士艺术家,最有知识的医生是儒医,甚至军事将领也努力争取得到儒将的称呼(但宋朝的军事力量却没有明显的加强)。国家通过各种法律、经济以及制度上的调整,承认并鼓励这一趋势。这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领袖集团因此而与宋朝的存亡有最大的利害关系。他们发现他们的理想在中国北部甚至得到外族征服者女真金朝的有力支持。即使当北方已落入蒙古人的先遣部队手中时,南宋儒士们的心中仍充满自信。而在蒙古征服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中,他们丧失的最多,感到的痛苦也最大。 草原游牧社会的组织是迥然不同的。虽然从实践上看,有能力的军事大可派上用场,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对来说是对有非常能力的人开放的,但他们的部落军事社会是按以下的原则和理想组织起来的:封闭的社会阶层,世袭的特权(即使最初是凭个人功绩挣得的),世代相承的职业和地位,以及根据实际的或者传说的血统把人们分为不同类别。蒙古人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带到中国,并力图以此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务。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与他们的现实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们对社会的期望却与汉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征服民族带来了如此不同的组织社会的经验,使处在征服民族统治之下的那一社会发展阶段的汉人受到的震惊比以往中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大。元代社会史可引出许多有兴趣的问题,比如经过不断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样将自己的统治经验运用于统治中国的,他们的主张在中国社会得到实施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汉人是如何和适应蒙古人的统治原则的,这个前所未有的环境给中国的社会基础带来的持久变化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 元朝是处于汉人统治的宋朝与汉人重建统治的明朝之间的外族统治时期。明初的格局同宋代的对比是极其强烈的,这一点十分明显;人们可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相当程度上蒙古人统治的累积性结果。但是中国社会的结构或精神所经历的深刻而持久的变革,除去其中的某些变化(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机能失调或阻碍生产的)可以观察到影响外,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可以肯定,汉人中的许多文化精英对元朝统治给他们所崇尚的社会与生活模式带来的中断是痛苦的,但与此同时,他们又强烈地倾向于将注意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与中国历史的连续性上,从而忽视或低估这种中断的累积性后果。重复一遍我们先前谈到的一点,我们在阅读当时人的感想时必须格外谨慎,要加以分析。 经历了1215年至1234年间对中国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中国的统帅就在大汗窝阔台(1229—1241年在位)与蒙哥(1251—1259年在位)遥控下,开始酝酿一套方案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并剥削后者以支持他们在欧亚的作战。“进行括户是蒙古人努力动员帝国中定居地区人力财力的关键,户口登记的目的在于便利赋税的征调,识别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为了管理财政而进行户口登记的主张来自汉人,蒙古人最初知道这项措施很可能是在与哈剌契丹(西辽)接触的时候。女真征辽时西逃的汉化契丹人在12世纪初创立了西辽,而中国新疆的畏兀儿人给哈剌契丹和13世纪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 在中国,蒙古人采用了他们自己的统治方法和他们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统。在征服中国的最初几十年中,他们应用的原则与他们在其他地区进行征服时的原则别无二致:把被俘的人民与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们的战利品,仅仅是一笔财产,因而将其沦为奴隶。战场上进行掠夺是蒙古士兵的权利。地产连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统统被当作赏赐而奖给军事将领和统治者的亲信。由主要军事首领构成的最高阶层,其赏赐形式是封地,诸王也经常得到封地。 在进行征服的游牧社会内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领导地位,但他们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迅速地接纳了许多合作者。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时,蒙古人的战争机器中已经包括了很多内亚和西亚人(色目人),这些人并不是来自蒙古草原游牧部落,而是来自广大的沙漠绿洲中的定居社会或者其他一些国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合作的,另外一些则是自愿地与蒙古人结合起来。他们之中不少人作为伟大征服事业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权地位,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畏兀儿人曾于8、9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世期中期他们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脱里教),13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20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联系起来。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这些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击了他们在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原来的汉人精英适应粗暴的、不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纪70年代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做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财富。他们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如同那些严格的等级规定导致了汉人精英的漠不关心一样,在这一环境下的公众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从传统的观点来看,它扭曲了官场的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认为是儒士的人改变了对职业的选择,很多人不得不转而去从事各种本不愿从事的职业。其中那些能够负担得起闲散生活开支的人常常钻进艺术、学术和经典作品中去,或者是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当然,更多的人负担不起过这样的生活,他们必须找工作。他们有文化,可以去从事某些卑微的职业,如当职员、教师、医生、算命先生,或者从事更低下的职业。一些人皈依佛教或道教,纵使不出家的话,他们也与当地的宗教组织保持着联系。当把作官作为惟一的职业理想而“暂时”不能实现时,当这种标准的认识影响因此而削弱时,元代那些想当而当不上士大夫的人往往会有奇怪的失落感。 元代儒户 一些知识精英在括户中被划为“儒户”,这是为他们的命运做出的新安排,被划为这一类的人的社会责任就是“研习以备任用”。元代社会制度的这种特殊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1] “儒户”这个词在元代律令中具有特定的意义,表示划入那类户口的人有希望作为中间等级而成为吏员,也就是这一世袭职业的成员有义务世世代代提供这种特殊的服务。 “儒户”这样一种概念,以前是没有听说过的。在蒙古人统治北部中国最初的几十年,与这一划分类似的特殊的户籍,还规定有以佛教、道教、聂思脱里派、答失蛮(穆斯林)以及阴阳先生、术士、萨满教和其他宗教信仰确定的户籍。蒙古人以优待、奖赏和免税来鼓励所有的宗教专职人员。当某一派得到什么好处时,其他的派别也竞相提出要求,往往就可以得到同等的待遇。但是儒士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常常鄙视专业的宗教人士。可是,宗教在那时的汉语中称作教,犹如孔教。 对于蒙古人来说这种类推无疑是够准确的了,所以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根据向大汗窝阔台的建议,儒士们被赐予了这种职业上的划分。随着蒙古人在13世纪30年代完成了平定金朝的战争,一种残酷的命运降临到老百姓头上。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战场上得胜的将领们可以抢掠财产、牲畜和人口,把人变为他们的奴隶或家奴,一点也不考虑这些人原来的身份。耶律楚材是窝阔台朝廷的一位高度汉化的契丹人谋士,他目睹蒙古人不能更有目的地利用人才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于1238年建议在户计制度中加上“儒户”这一项。在这之前他就为儒士争取到了免除赋役的规定,同样是以佛和道士所受优待作的类推。这个新的户籍类别划分确实是给了他们好处,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策略上的巧妙考虑。直到130年后元朝灭亡,这一规定一直在起作用。 户籍类别划分起初使文人们在如此巨大不幸的年代中得到了一些保护,以后又成为元朝制度的一个固定部分。耶律楚材的意图是利用这个特殊的户籍分类作为起步,然后系统地以这些受到保护的文人来充实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实现这个较大的目标方面他没有成功。他在朝廷的影响下降了,而1243年他死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没有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在政府中有地位的人同情儒士并为他们说话。 在大汗蒙哥(1251—1259年在位)统治时期,忽必烈——蒙哥的弟弟,未来的大汗,蒙哥在汉地的代理人——担负着统治北部中国的责任。在这件事上他接纳了儒士们的意见。50年代初,他公布了保护儒户的规定,然后努力寻找那些在蒙古征服金朝过程中沦为奴隶的文人并解放他们。政府答应免除儒户的主要税务并给予其他优待,这使得申请儒户地位的人猛增。配不上这一地位的富户就向当地官员们行贿,由此引起蒙古官员的指责,导致了考试的实行。通过考试,1276年在中国北部有将近4000户得到儒户的资格。 到1275—1279年征服南宋的时候,对儒家文人的态度比四十多年前在北部时好多了。明文规定军事将领不得在战场上抓捕和奴役儒士。地方官府受命评定哪些户有资格成为儒户,军事机构要听从这些决定。此后十多年中对儒户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这也是将南宋汉族人口纳入统治范围的一部分。最后,又宣布1290年括户时登记为儒户的将永远保持这一世袭身份。粗略的估计表明,在南方有10万儒户,加上北方的4000户,合起来还不到总登记户数的1%。以上是元朝早期这个制度发展的大致情况。 儒户登记出现了很多异常情况。传统上,儒士们以属于“书香世家”为骄傲。所以,他们能够接受世袭服务这样的观念,但是在孔子学说中他们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保护那些本身不够资格却又侧身其间的人,或排斥那些本人有天才却没出生在这样家庭的人。此外,在国家看来,他们与和尚、阴阳先生们是差不多的,被认为是一个有组织的宗教派别的教士,这种联系使他们感到身份被降低了。 在儒士们眼里,这一制度的最大缺点是没有使他们成为保证通向的一个优越阶层。虽然这一制度能够保证对经书有一定研修的某些个人在需要时在政府中任职,但它不能提供这样的条件,即那些学术上杰出的人应当自动地在政府中任职。简言之,它不能取代废除了的科举制度。那是因为有元一代,重要的官职大都留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或者世袭,或者在任命时受到优待。政府需要大批熟悉行政机构中传统公文程序的汉人,但是在这些职位上的汉人的高升机会却是极其有限的。那些出身于经过特别划分的儒户并受过教育的子弟还不得不低声下气地在当地政府的官员手下充当书吏,或充当官职很低的地方教官,这两种情况都使提升的前景暗淡。 另一方面,儒户这一身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尽管津贴的数量、免除赋役的种类很不相同。那些有限的优遇与宋、金时代做官所带来的经济上的保障当然是不能相比的。儒户比社会阶梯的底层要高得多,但他们比起顶层来却又低得多了。他们对经济上的利益远远不能满意,给予他们的自尊、尊敬以及心理上的满足是相当可怜的。这些就是他们感到苦涩的根源。 1315年终于恢复了科举考试(1313年诏行科举后),不论是否属于儒户的文人们都十分兴奋。对于他们,这是一条出路,他们终于有了正当的出路。但是在元朝余下的年代里,从1315年到1366年,科举考试每三年一次,共举行了16次,只取了1139名进士(虽然每年100个名额,可以取1600名)。根据规定,其中一半名额分配给了蒙古人与色目人,他们参加的考试要容易一些,判分标准也低一些。把这些蒙古人、色目人也算进来,平均每年也只有23名新进士,仅为宋、金时期平均数的一小部分。而且,元代的科举被作弊和欺诈行为严重败坏,以致那些自尊的学者有回避的倾向。简言之,无论科举的恢复对把那些有雄心的外族人引入中国文化模式是多么重要,它都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儒家学者沮丧的前途,尽管它开始时曾带给汉族文人以喜悦,使他们感到文明胜利的希望。所以毫不奇怪,许多在文学和学术上有天才的人到别的地方去寻找他们的事业,常常追求某些在其他时代最不正常的生活方式。——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 元杂剧在元代社会史中的意义 元杂剧的历史从侧面展示了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同时也展示了元代中国有文化修养的精英阶层在促进这种相互作用时的新作用。元杂剧的历史长期以来被错误地解释,并据此证实有关元代事实上的精英阶层所遭受的屈辱与排斥的程度的荒诞说法。早在14世纪,中国作家开始渲染说,由于贫困的学者在社会上不能找到他们合适的位置,为求生为他们残酷的蒙古与色目主人写通俗的东西取乐,这些杂剧就突然在他们的头脑中呈现出来了。根据这种解释,这些地位改变、陷于贫困的才子们首次集中在一种活动上,在这种活动中他们深厚的文化资源必然造就出一种表达思想感情的工具,这就是大众戏剧文学中突然涌现出优秀剧作的原因。这种解释包含了部分的真实性,使之有着魔术般的吸引力,但在根本上它是错误的。 戏剧作为一种文艺形式在中国历史上发展得颇晚,然后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内又突然达到繁荣,这是事实。杂剧(一般称为元杂剧)这一戏剧形式的最优秀作品,则是由一小批才子创作的,他们不过两代人。此外,戏剧的确含有二重性,既包含高层次的文化价值因素,又包含通俗娱乐的因素,而在中国人的传统看法中,这两类因素实际上是相互排斥的。 这一现象要求做出特别的解释,而传统的解释通过几个世纪的夸大被不加批判地接受了,直到20世纪初为止。20世纪初是一个对中国文化遗产重新估价的时代,加上中国和日本对蒙古在东亚和世界史中的地位表现出更大的兴趣,由此导致了对元杂剧的重新评价。这个阶段的重新评价以吉川幸次郎《元杂剧研究》最为典型,除了提供严格的文学上的分析以外,还将作者与观众的问题作为中国社会史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吉川幸次郎强调,剧作家、演员和观众,包括汉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者,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元杂剧一下子繁荣起来。 以前被忽略的元杂剧前身的历史现在也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部分原因是考古证据要求对文献记录进行更仔细的研究。现在已经清楚,13世杂剧的繁荣过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不论有没有蒙古征服,这个艺术形式都会繁荣。重新估价那段历史的时候,像吉川幸次郎这样的既对文学史也对社会史感兴趣的作者,就会在元代特别的环境中找到对元杂剧特征的很多解释以及元杂剧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在过去20年中,有足够的考古发掘证明最晚从11世纪起中国就已经存在受大众喜爱的戏剧传统。这个证据驳倒了早些时候的论断:是蒙古人剥夺了文人的权利而导致杂剧的兴盛。它也驳倒了是文人将杂剧形式推向高峰这样的设想。更可能的结论似乎是:杂剧作为一种自我维系自我发展的传统,到13世纪真正成熟为一种合宜的有吸引力的文学表达媒介。在蒙古人统治下,北方的“精英”作家们发现自己在一个不熟悉的世界中沉浮,与社会的和的成功绝缘,而传统的文学形式所能赢得的类似于以往的尊敬也得不到了。由于有时间、有机会与演员长期密切合作,他们开始参加戏剧活动,写剧本,可能还参加演出。这样,从这个过渡时期起,这些“精英”作家就在把杂剧从纯粹的表演艺术发展为文学创作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 从社会角度讲,蒙古人统治最重大的后果就是使汉人精英的社会作用得到了暂时的传播扩散。元杂剧的社会史就为此提供了一个证明。 将这个论点再扩展一下,人们可以看到精英们活动的每个领域内都有类似的发展。相互矛盾的发展影响到旧有精英中的两极。那些缺乏自立生活手段的人常常与普通人民的生活有更广泛的接触,并在一个有助于革新的时代里在大众文化中起创造性作用。这种情况不仅仅表现在元杂剧上,还表现在思想和民间宗教方面,表现在基层的各级政府中(在这里,那些够格做精英的人是不能正常供职的),表现在提供农业和医疗等应用技术上,无疑还有一些尚未被当代的学者确认与研究的行业。然而,相比之下,还有一些旧有精英拥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这在受扰乱较少的南方更是如此,他们蔑视时代潮流,不屑与民众交往,他们或许已变得与自己社会的日常生活格格不入了。他们不能也不肯在政府中服务,因此他们也缺少儒家那种对公众生活负责的实践上的动力。以上两者是极端,与后者相比,我们更容易想起前者多得多的实例,但这两种现象都是存在的。 这两类地位大不如前的元代文人精英,以两种不同的方式,与整个精英社会一起,创造出了艺术、文学的丰硕成果。由蒙古统治造成的在某些文化发展领域中的特殊状况产生出了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在13世纪最后40年忽必烈长期统治期间,蒙古人的都城大都(今北京)的建设规模颇为宏大,展现出城市布局与建筑的辉煌,并辅以井然有序的水利工程。蒙古人和包括波斯人、阿拉伯人在内的西亚人精通天文、数学以及发源于中东和地中海东部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其中的一些知识已经传到元大都,而源于中国的知识也开始反向传播。元大都统治者的世界观并不局限于中国的传统。在当时及以后的中国人的认识中更重要的是:蒙古人的统治重新统一了长期处于而同属于汉文化圈的南北两部分。在思想、经学、经世之学、科学以及书法、绘画和诗歌方面都出现了多种流派,并且各具特色。这些异彩纷呈的流派现在都被吸纳到国际性的蒙古大都这个母体中来,然后又发散到各行省的大城市中去。元代中国提供了比以往中国正常情况下要宽泛得多的精英层——超精英层。同时,它又提供了自盛唐以来中国精英们从未体验过的各种刺激与交流的一个活动舞台。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些积极的因素,其中很多并未被当时的精英们所珍惜,也遭到其后各朝代的诋毁,直到现在我们才可能予以重新评价。 元朝作为宋、明两朝之间的一个朝代,尽管给传统的精英阶层带来了冲击,但从社会史角度来说,它印证了中国社会结构及其正统模式的牢固性。那种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短暂的”精英阶层作用的扩散,一直被仅仅看成是暂时的、不合常规的现象。一种关于应当拯救什么样社会的观点,以这一个世纪的权宜性妥协为由而坚持了以上看法,这一观点很有生命力,实际上是不可动摇的。元代有意无意施加的各种压力,都没有使中国在其早已确立的社会发展轨道上转向。但这些压力还是导致了对非正常条件的许多有益的反应,尽管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 色目人与汉人精英关系的改变 如果对在元代社会法律上享有精英地位的西亚人(色目人)的命运一点不加以注意,那么对元代精英的讨论就不能结束。如果说汉人对那些有利害关系的外族人可能对他们的文明做出什么贡献不那么感兴趣的话,那么他们对于外族人的汉化则有很深的兴趣。这种兴趣一直持续到现在,并且在态度上没有什么不同。当代一位著名的学者写到:在辽、金、宋时代,中国仅有间歇性的和平,300年内南北之间的交通中断了。 从元始,国门大开,西北成千上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加到了国家的领土之上。色目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住在中国领土之上。 我们国家的文化向所有人开放,西域人很为羡慕,他们不知不觉地汉化了。 这一写于本世纪20年代的论断,也完全有可能在元朝以后任何一个时间写出来;它完全是以汉人为中心。虽然作者批判了前人不能欣赏元朝统治下汉化了的外族人的文化成就,但他自己感兴趣的仍是中国对于这些外族人的影响,而不是与此相反。 尽管如此,以上所引的这本书仍然具有历史学术价值,它研究了133个生活在元代中国有色目人背景的男男,他们汉化了的生活以及他们的成就。特别使作者感兴趣的是儒教(对中国的道教和佛教也略有述及)的主张具有的说服力,但这不能充分反映这些人文化适应的全貌,即他们既能够在文化上双元或多元,又有能力生活在说蒙古语、突厥语或波斯语的统治者及其同伴的世界中,还能在文明的中国社会中起作用。在某些事例中,他们被中国文明所吸引,能够完全掌握其形式与内容,这些似乎总是在显示中国的优越感。很自然,这对于元代和元以后的汉人来讲总是一个满意的观察,而且这其中确有很大的客观真实性成分存在。但是,当代历史学家们也能够在那些记载中看到其他的含意。 毫无疑问,中国文明对于草原民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辽代统治(906—1125年)的两个世纪中,契丹人设法使他们的部落贵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双元文化,而普通的契丹人则仍然在这个文化进程之外。可是,虽然契丹人在智力活动上达到很高程度,也掌握了汉人的高层文化,但他们仍旧是“草原民族”,并没有完全脱离他们游牧生活的价值观。征服了契丹人的女真人,领土的大部分也是在中国的北部,开始时模仿契丹人的双元文化,但为时很短。契丹人的领土上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定居世界,而女真人则统治了几乎半个中国。女真人很快进入了他们生活方式的过渡阶段,热衷于适应汉人的规范,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丧失了自己的语言和他们原有的几乎全部文化,虽然还保留了一些女真制度特征以及他们的战士气质。 在汉人的所有北方邻居和征服者当中,蒙古人受定居文明的影响最小,不管在中国还是在欧亚的其他地方,他们与定居民族接触时都是如此。在中国,他们几乎没有表现出契丹人那样的对精英文化的适应, 更没有表现出女真人那样的全面汉化。这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是强大的,但也使他们更加依靠色目人的帮助来使自己与其汉人属民沟通,执行日常管理工作。在成吉思汗以后的将近一个世纪中,很少有蒙古官员学习说汉语,学习读写的就更少了,虽然在元朝末年学习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元末在中国做官的蒙古人和色目人仍有人不识汉字。元仁宗(1311—1320年在位)以后的四个蒙古皇帝中有三个懂一些汉文,但并没有成为他们人民的榜样。对蒙古文化的自信和对草原生活价值观的深深依恋,导致他们远离汉文明的,而并非他们缺乏学习的能力。 色目人,也就是西亚人,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高,在行政管理上受到充分任用;蒙古人信任他们,知道他们为了保住在中国的地位就要完全依赖他们的主人。取得财富的足够机会并没使色目人独立,他们的处境也是困难的。一方面,为了使主人满意,他们必须完成分配的任务;另一方面,为了完成任务,他们必须学会怎样在中国社会中运转自如。他们是真正的中间人,总是需要与他们的上级和下级打交道,在二者的文化之间转换。他们中很多人都懂多种语言,可是在他们的蒙古主人和汉人属民中,懂几种语言的人却十分稀少。比如,户部的一位畏兀儿官员,在朝廷要使用蒙古语,在衙门或是社交场合与他的色目人同事交谈时,或许用波斯语或者阿尔泰语系的另一语言,他还会发现,如果他能读汉文公文,或至少能直接与他属下的书吏交谈,那一定是最有用的。这后一种情形在13世纪时还不普遍,但到14世纪已经变得很正常了。 上面所引的陈垣的研究表明一百三十多个西亚人不仅能够使用汉文,他们还对传统的汉文化有出色的造诣。这之中有画家、书法家、诗人、剧作家、经学家和典型的学者—官员。他们应被视为居住在中国的西亚人社会的最值得注意的例子;至于那些不太引人注意的例子——有些人的成就没有被记录下来,但他们能够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工作——则有成千上万。我们可以看到,几十年过后,这个中间群体事实上与汉人精英在感情、特别技能和文化观念等方面靠得更近了。 到14世纪中期,蒙古朝廷显然已不能再对西亚人的前途提供可靠的保障。他们中的很多人当然不愿意返回内亚或西亚的故土,所以他们全心全意地愿意成为中国人。对于这些人的功劳,汉人一般是不持偏见的,甚至他们宁愿将此解释为中国文明优越的证据。对于卷入这种局面下的很多外族人来说,留在中国是在那些不够完美的出路中比较好的选择,虽然不是理想的解决办法,但也实际可行。这些移民的子孙,特别是经济上富裕的那些人,在他们移居的土地上应该是很出色的,这一点无需我们这些20世纪末的观察者作特别的解释。过去中国人对此非常感兴趣,并以此来强调他们文化的优越,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1368年明朝军队到来之前,蒙古人连同他们的朝廷撤走了。有一小部分人永久地留了下来,他们大多是驻防军的士兵,在他们军事长官指挥下这些人生活在一起,是没有汉化的蒙古人,这时他们归属于新的明朝军队。而这时大批离开中国而重新加入他们草原同胞中去的蒙古人,其生活方式上也没有因为他们在中国的经历而有什么根本的改变。 我们不大了解当时在中国的色目人是什么情况。有一些人随着蒙古朝廷撤到了哈剌和林,但是很多人,可能是大多数,留在了中国。仅仅靠取个汉名,他们就可以在那儿安家,逐步地被完全同化,因为从其体貌来说已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其中有几位在元明过渡时期非常卓越,明朝的开创者曾赞扬他们能够效法儒家行为效忠于衰落的元王朝。他们被树立为榜样,以此来羞辱那些在非常时期表现不那么好的汉人。文献中没有记载西亚人在多大程度上还保留着他们原来文化的因素并以此来丰富他们周围的汉人的生活。可是有一点是清楚的,这两个精英群体——法律上的精英色目人与事实上的精英汉族文人——在开始时即使没有公开敌对,也是相互怀疑的,他们在文化上的立足点是不同的,但是慢慢地他们互相吸引,最终合并成社会的一个精英阶层。我们可以设想在这两个社会的普通老百姓中,这种类似的过程也是同时发生的。 社会阶层:中等阶层与平民 元代军户 关于蒙古人通过从法律上划分社会四等级以及通过划分固定世袭职业的户籍登记制度来基本上改变中国社会等级的问题,已经讨论过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努力创造的八十多个世袭的职业户计,将整个社会都囊括了,实际上是要将这些户计封闭起来,互不相通,而只是各自与政府保持特别的关系。其中军户和匠户这两类户籍对蒙古国家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这两个职业值得进一步讨论,因为他们可以使我们了解一下普通人民的生活,而且对于这些战略上很重要的社会群体的研究揭示了在中国的蒙古人在社会管理上面临的问题。 在元朝以前很久就已经确定了一条原则:中国文官政府一般应该从社会上的普通百姓中征募兵员,以组成军队。但是却没有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稳定的制度确保这一原则的执行,这与为充实文官官僚政府而训练和招收人员的越来越有效的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宋朝在意识形态上是反军事化的,但又处于最紧迫的军事需要之下,于是进行了不断的实验:专业化的禁军、募兵,偶尔使用非汉人士兵的边疆驻防军,以及乡兵。到宋末它的募兵制度特别成问题,已经被逃避征兵、开小差以及行政搞得窘迫不堪。所以,虽然我们可以说存在着一条长期采用的原则——民—兵服务于军队,军队由文官进行非职业化控制——但是宋朝的经验很清楚地显示了在中国的传统中太缺乏组织军队的成功范例。 对中国形成致命威胁、源源而来的草原侵略者们(宋朝与之斗争了3个世纪)恰恰相反,他们是社会军事化的,但行政制度却很差,几乎不存在。所有14岁至59岁的男人都是战士,他们的军事地位是世袭的。在中国历史上的敌人之中,蒙古人尤其实现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军事化,它的整个社会都是流动的,随时可以用于征战,每一个人、畜随时都可以直接为军事服务。除了战士以外,他们几乎没有别的职业,他们知道自己是世界上最好的战士。所以并不奇怪他们自信其世袭军事职业的模式是成功的,并试图将这一模式推广到他们统治下的所有其他社会中去。 蒙古军事力量的这个特征正好填充无法解决的中国制度上的缺陷。也许并不奇怪,在蒙古人努力把他们的军事制度照搬到中国来的一个世纪以后,在1368年把蒙古人赶走并重新执政的汉人也倾向于保持这个制度。蒙古制度将军户分为四类。第一类就是“蒙古”军户,第二类叫做“探马赤”军户,即蒙古草原南方一带的蒙古人以及与他们联系在一起的其他草原游牧民。另外两类是汉军(基本上是在1250年前那个征服阶段中投靠蒙古一边的汉人)和新附军(在13世纪70年代征服南宋时招附的)军户。这些军户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同的。 在强加给中国的军事统治的一个世纪中,蒙古人保持了世袭军户的编制,他们自己社会的大部分人都属于这一编制;在征服过程中所吸收的色目人中,他们也推行了类似的编制,很多色目人都被带到了中国。蒙古人在汉人中也大量征兵,并在汉人人口中组织起类似的军事单位作为他们的补充力量。 早在1232年,窝阔台在中国北方战场的将领就有权将汉人军阀的队伍编到蒙古统帅之下,称他们为千户或万户,这样他们就与蒙古军的组织相像了,被征服的人口也被分为民户与军户。根据1241年官方的统计数字,那时中国北方的军户占总人口的1/7,有一些地区比例高达1/3。显然,由武装起来的汉人组成的汉军是在中国的蒙古军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汉军的组成从对中国北方最早的征服时就开始了。在北方,有一些汉人情况不同,他们曾在金朝的骑兵队伍里作战,或者经历过与草原军队对抗的战争,他们在很多方面与蒙古人相同;由于相似的社会经历,他们可以与蒙古人并肩作战。但是他们在汉人士兵中并不具有代表性,大多数还是来自乡村的农民雇佣兵。 “新附军”是13世纪70年代吸收到蒙古军事机器中来的宋朝投降军队,以蒙古人和色目人作为他们的将领。他们被派到忽必烈东亚征战的各个前线。没有他们,蒙古人对人力的需要就难以满足。在70年代征南宋以及后来征日本、征爪哇的战争中,忽必烈的水军完全由投降过来的汉人和高丽人组成。在一些地区,当地的民兵也被编进军队系统,或者留在本地维持秩序,或者补充到主要战场。 所有这些武装起来的汉人都被划分为汉人军户中的两类;每一户总是要保持有一名战士在军队,世代如此。军户是受优待的,他们可以免除一定的赋役,并领到生活补偿、钱粮奖赏。在普通汉人百姓中,军户相对来说有些特权。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又必须提供在役士兵,如果其逃跑、被杀或死亡,他们必须再提供一个人顶替他,这成为很沉重的负担。 这种军事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世袭身份;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是脱离社会的;通过地区和基层的军官直接隶属于枢密院。如果我们不去社会的性质,那么用这个方法来解决当时军事上的需要还是有其管理逻辑的。这个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在元代一个世纪的历史中就一直在起作用。它的不足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明显,也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制度上的僵化成为忽必烈朝以后元代历史很多方面的特征。 从一开始,这种军事制度就是与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与组织结构的倾向背道而驰的。中国的男人很少愿意当兵,如果他们被限制在这个受人轻视的职业中,他们常常想办法逃避。对这种职业身份的优待并不能抵偿他们所负的责任与义务。开始的时候,以及在征服南宋的过程中,靠这一制度提供了大量的士兵,而在钱财与管理上的消耗则是最小限度的。后来,在忽必烈朝以后,行政效率急剧下降,虽然只要蒙古军存在,元朝的军事机器就可以有效地运行,但就总体而言,其兵员严重不足,训练质量低劣,纪律松弛,缺乏应有的装备,已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元朝末年,各地军阀队伍有些表面上忠于朝廷,另一些则公开反叛,足以表明元朝政府已不再掌握一支可以强制百姓服从的可靠军队了。无比混乱的局势和内战结束了元朝统治。元朝的建立靠的是军事上的优势,又是军事上的积弱导致了它的倒台。 元朝军事制度的失败有几个原因。其中一个是蒙古人不能确定在接受非蒙古人作为完全可信赖的士兵和将领时究竟能走多远。在文官范围内,汉人官员们能够担负起主要的日常工作,但是他们未被吸收进参与决策的高层官员圈子之内。至于将汉人融入军队,即使是作为低级官员和士兵,也还是一个犹为敏感的问题。蒙古人不愿意在汉人当中建立任何可能背离军事传统的军事力量,背离军事传统显然有损于蒙古人的优先权。 在忽必烈朝之前,统治定居汉人的问题还没有上升到重要位置,汉人军阀被接纳为重要帮手,他们只要显示出军事能力,便享有与信任。在忽必烈朝期间,重点在于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势力最大的北方汉人军阀及其万户受到严格控制。当然,有些人直到元朝灭亡还保持着他们的世袭地位,但他们的行动自由却被大大地剥夺了。忽必烈朝以后,统治阶层对汉人的怀疑与歧视增加了,对汉军及其将领的任用也相应减少。 元朝的最后一个皇帝顺帝从1333年统治到元朝灭亡,这期间王保保的事例很能说明朝廷对汉人的不信任。王保保的父亲是汉人;母亲是突厥—蒙古人,她是自我壮大的河南军阀察罕帖木儿的女儿(译者注:应为姐姐)。王保保是察罕帖木儿的继子和继承人,最终成功地统率了河南地区强大的军队。为表彰王保保对皇帝的忠心和贡献,皇帝赐给他蒙古名字脱脱(译者注:应为扩廓帖木儿)。作为脱脱[扩廓帖木儿]的王保保表现出对元朝事业的忠心不渝,而从不卷入朝廷的斗争,他真正追随了蒙古人。 在最终导致明朝创建的十年军事斗争中,汉人对手们收买不了脱脱[扩廓帖木儿],也不能打败他。虽然一些汉族文人骂他是汉奸,但明朝奠基人却将他作为最可尊敬的对手而在他死后大加褒扬。尽管脱脱[扩廓帖木儿]在元朝末年是朝廷最主要的军事支柱,但因他是汉人、外人而受到怀疑,在朝议如何利用他不可缺少的军事支持时,这种怀疑始终占上风,因此与他保持距离,不能使他人尽其才。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作为蒙古人军事帮手的汉人来说,没有可以放心的位置给他们,即使是对有一半草原血统、自认为是不折不扣的蒙古人的王保保也是如此。明初,汉人更加成功地接受与利用了蒙古人的军事组织,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安置的)在几代人时间内都是与社会脱离的。 元朝在中国社会建立世袭军户制度的失败,第二个原因在于蒙古人感到他们必须与被他们征服的定居人口保持距离,因此不能有效地将定居人口融入蒙古人的军事机器中去。这一点是可能的,因为汉人的军事分队从来不是蒙古军队惟一的或者是主要的组成部分。蒙古人得益于实际上早已成为过去的常胜不败的神话。但最主要的解释是这个制度建立在蒙古体制的模式上,将它强加于中国社会并没有考虑到是否相合。一方面,外族统治者不能强令创造出像在自己的游牧社会那样有效的必要的结构条件;另一方面,中国社会除非重新组织,否则不可能把这一军事组织模式吸收到它的长期形成的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系统中来。这个军事制度失败的第三个原因是14世朝急剧走下坡路的总趋势:在蒙古军和汉军里,管理都极、低劣,普通士兵及其家属受到不可容忍的剥削。他们的反应是大批逃亡,或者拒绝参战,他们不再是战士了。——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 元代匠户 匠户涉及的问题有所不同。元代括户对工匠又分为工与匠等不同种类。在分类中有一些被定为生产中特定的专业,如制陶、冶炼、纺织染色、酿酒及食油和盐的生产等。在汉语中工匠不包括所有生产活动中的熟练工人,比如打鱼、作坊、食品生产等,但编制户籍时都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 简言之,这项制度并不是从汉语的概念或语言的用法中自然产生出来的;这是蒙古人的概念,反映了他们对社会分工的认识。特别明显的是在元代这一制度下受到特殊优待的工匠的三个类别,有着特殊的地位,受到政府的严密管理。对元朝统治者异常重要的这三类匠是建设工程的工匠、制作军事器械的工匠以及为政府机构提供所需物品和为贵族消费生产奢侈品的工匠。这些工匠都受到特殊优待,免除赋役、奖励生活费、发放俸金,还得到其他形式的物质支持。 对匠户的特殊优待使他们与其他普通户区别开来,这种情况与军户相似。许多人都设法得到匠户的身份;实际上,匠户的数字不得不加以限制,偶尔他们还必须显示出他们是能够胜任的。众所周知,在战争时期,蒙古军队的战场指挥官们都接到严格的命令,要确认和保护各类工匠,那时其他的人是会遭到或沦为奴隶的。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普通人都自称工匠,以此逃生。因此,战时记载的工匠数字显然是夸大的。有的历史学家计算出在官府作坊受雇的工匠数字在忽必烈朝大致为40万人。 系名匠户的既有色目人也有汉人。蒙古人早期征战中亚时,攻占了以工艺而著称的城市不花剌和巴剌黑等,俘虏的工匠中有一些被带到了东方来。但是,在中原的工匠大多数是从汉人中寻找出来的。对这些有技能的工匠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规模相当大,是元朝政府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系官工匠编隶于官府的各种局院,根据命令生产产品或建造房屋、桥梁以及防御工事等。军匠隶于军籍不属民籍,他们主要生产武器、盔甲、、攻城器械等。民匠属官府管辖,大多数属工部。显然他们之中包括了很多行业的熟练工人,这些人对于军事以及其他方面都十分重要。系官工匠、军匠和民匠每年都要在一定月份里完成分配的任务,或是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之后他们就可以受雇于人或生产产品去卖。这一制度的很多细节还不是很清楚,做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大大增加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 在元朝制度下对于工匠的管理,清楚地反映了蒙古征服定居民族前工匠在蒙古社会中的地位。蒙古社会本身有限的有技能的工匠受到极大的尊重。突出的例子是铁匠,就军事保障来说,他们的技艺是很关键的。他们一般都要随军队行动,同时也是战斗者。在蒙古统治中国的早期,要求来自西亚的匠户和汉人居民提供一定比例的男人,这些人也可以去当士兵。蒙古人在所征服的社会中,不大尊重农民与学者,却尊重各种宗教专职人员。但由于工匠阶层对于战争行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工匠特别受到重视。还有一些有技术的职业虽然没有那么重要,但与急于想要的奢侈品又是分不开的,诸如皮毛、纺织品、珠宝、皮革以及精工细作的金属制品等。所以,在进入中原以前,蒙古人就已经习惯于像战利品那样给工匠们分类了。 在中国,这个组织和管理工匠的制度引起了、偷漏以及其他形式的不良行为。有一个来自社会基层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未来的明朝皇帝朱元璋的家庭被定为匠户之一的淘金户。他们住在靠近现在南京的江苏南部,在14世纪时那里产不出多少黄金。他们曾经是职业淘金者,从含金的砂子中把金子洗出来,每年生产出一定数量的金砂上交政府。他们找不到这样的金砂来源,又逃避不了这类户籍的划分及其义务,只得拼命租田来种,以便用农产品在市场上换到黄金。但是由政府保护的商人为了榨取更多的钱,控制了黄金的价格。朱家的家长像其他许多情况类似的人那样,决定带领全家逃到长江以北的淮河地区。在那里,作为外来户的他们很容易被抓和被判刑,也很容易遭到租给他们地种的地主的剥削,于是他们在由于战争与灾难而荒芜的闲地上劳作。 1328年朱元璋出生前其家庭两代人的历史就证明了这个制度的弊端。他们一无所有,不断地迁徙以求生存。这一处于绝境的贫困家庭的故事能够重新讲出来仅仅是因为从这个家庭产生了一个未来的皇帝。否则,我们几乎无法知道括户对于普通工匠的生活,或者更实际地说,对组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生活有什么样的影响。无论如何,从我们知道的这一点点情况就强烈地说明了这个制度并不符合社会需要,它从经济上说是不明智的,从社会上说也不公正的。如果说这些特性在十三四世纪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史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它们在元以前以及元以后的中国社会史中却是很突出的。 奇怪的是,曾在自己的家庭中亲历了这个制度的不平等并做了明显努力来改善中国最贫困农民的生活的这位明朝皇帝,却依旧保留着世袭军户和匠户这一元代的观念,力图将这些户分别注册,并世代固定在一定的职业上。明朝没有实行像元代那样分类过细的户籍制度,他们主要实行四种分类:官、民、军、匠。只有后两类是世袭的,而不论对军户还是匠户,这一制度都没能贯彻到底,不久军队或政府工程必需的人力就难以保证了。明朝创建者在这点上的判断是错误的。可以设想元朝末期混乱的特殊环境使他无法取得在正常条件下中国社会生活的经验,因此干扰了他的判断。 但在元朝时期,匠户的管理制度与军户的管理制度截然不同,因此二者必须分开来评价。让手工业得到最广泛的发展对于元朝政府来讲并不可怕,也没有什么可损失的,这并不威胁到蒙古人的特权。在战争中拯救出的工匠的生命又重新付还给了征服者以及整个社会,并且是成倍地付还。广泛建立的组织和所雇佣的大量工匠使朝廷随时可以应付战争,建设或重建城市,恢复公共设施,并为精英阶层提供大量消费品。这一组织无疑有助于保留与发展技能,保持工匠传统,并造福社会。当然,如果没有外族征服,这些人的技能可能会更好地保存下来并广为传播,社会也会更加富裕。但在入侵已经成为历史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对由于蒙古人重视工匠而使灾难有所减轻这一点有所感激了。显然这加强了蒙古政权,同时也有助中国社会的继续生存。——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 元代城市与乡村 城市生活 在12世纪早期金朝征服北宋之后,中国的北方与南方经历了明显不同的社会转变。中国南北方在社会生态学上的区别总是要呈现出来。在整个国家统一期间,这些区别对于社会生活方式与文化表现形式的影响趋于弱化。10世纪以后,除了自然环境的不同,还要加上由于外族侵略、战事的混乱、贸易体系的改变,以及反映外族统治者利益的政府模式的改变等等所带来的区别。1120年女真人的金朝对整个北方的征服是两个世纪以来混乱的顶点。它加深了南、北中国的,直到13世纪70年代蒙古人才最终征服南方,统一了中国。 当蒙古人以武力重新统一中国的时候,南北方之间的差距之大是惊人的,北方的经济在衰落,而南方正在繁荣(南方是指“历史上的南方”,即长江下游及东南沿海省份)。人口的迁徙最明显地体现了这些不同之处。直到唐代还是中国人口中心的北方,此时最多只有1/3的人口。地区性的贸易难以开展,陆路交通日渐衰败,交通费用十分昂贵,北方已几乎见不到大城市。可以肯定,蒙古统治者在大都(今北京)建设起一座宏伟的首都,是根据古典中国帝王的规划而设计的, 但可能最多只有50万居民。虽然它是当时世界的一流城市,但还没有宋朝的或中国更早的首都大。前南宋首都杭州仍然是当时中国最大的城市,人口将近100万。除去大都,元代中国北方没有一个城市人口超过10万,11世纪时的北宋首都开封曾有100万人口,但在12世纪初被宋朝放弃之后就衰落了。13世纪末整个开封府也仅有18.5万人在册。 从金朝至蒙古统一前,淮河是南北中国的分界,在元代,淮河以南有许多大城市,人口从25万到50万,还有一些城市人口更多。除了县或路有人口统计数字外,由其管理的城市通常没有单独的人口数字,但在1290年的统计数字中,那些拥有大城市的路的人口数字能够透露出一些实情:扬州路在册人口 150万,附近的常州路100万,嘉兴(浙江北部,与杭州接境)225万,浙江与江苏还有几个人口为100万到250万的路;在江西北部的饶州路,其中包括瓷器生产中心景德镇,我们惊奇地发现有450多万人口。这些数字所表明的人口密集程度,不仅显示了城市居民可能的稠密度,还向我们显示了那里有为工艺和手工业提供的劳动力,有专门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有发达的内河和沿海航运,这些都维持了人口的密集。 中国中南部的中心地区在经济上始终是一体化的,我们知道在蒙古征服之前的南宋时期就一直如此。日本社会史学家斯波义信提醒我们对“中世纪中国贸易”的重视,在其他地方它又被描绘为公元750年至1000年间中国社会的“根本性过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就是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阶级及其亚文化的出现而来的“贸易大膨胀”。 在蒙古占领之前的几个世纪内过渡中的中国的那种发展,在1125年后的中国北方没有继续下去,但是在宋朝的南方却迅速进行。为了回答城市、城市文化、贸易以及农业经济的商品化这些问题,我们先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元代中国的统一在多大程度上使北方地区恢复了生机,元朝统治是否压抑了南方的经济。 蒙古人优待西亚商人的组织斡脱,给予他们贸易特权和为国家服务的财政责任。在元帝国范围内,从波斯和地中海一直到中国和高丽都有斡脱商人活动,他们或许为当时的中国长途贸易更加国际化做出了贡献。斡脱特权究竟是扰乱了中国的贸易方式,还是全面发展了中国贸易,增加了中国财富?现在我们还不可能给予完整的回答。人们普遍认为,元代中国的斡脱是蒙古霸主的一个卑劣共谋者,蒙古霸主把从汉人身上榨取来的资金借给他们,资助其不可告人的、伤害政府与人民的活动。居于高位的蒙古人与色目人确实是把钱借给了斡脱商人,斡脱离人又以高利贷形式转借给地方政府中那些完不成税收任务的部门,或者是转借给有同样经济需求的个人,然后他们又依靠与地方长官的关系收取债款。说斡脱商人们贪得无厌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是一般人似乎把他们看作很多苦难的根源。对那个时代的描述常常指出斡脱商人“熟悉城市的各条道路”,而那里恰恰是经商的场所,他们残酷地运用自己经商的技巧来充实他们自己及其蒙古主子的腰包。 关于元代大都、杭州这样的大城市的生活有一些描写。杭州优美的景色、温润的气候,以及她的奢华与娱乐,对蒙古、色目官僚以及宗教人士、商人都有强烈的吸引力。闻名于宋朝最后几十年的巧夺天工的城市发展,并没因为被征服而消失。1275年至1291年来中国的马可·波罗对这座城市十分了解。他称她为“华美绝伦的城市,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但14世纪中叶这座大城市遭到毁灭性的火灾,在元末内战中又几次易手。显然在有元一代她走了下坡路。还没有其他城市显示出这种值得注意的发展。大运河的重新开发无疑对国内经济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其工程不涉及江南段,即杭州至长江段,但是江苏北部的运河要重修,一直向北延伸,从黄河直到大都。1340年以后它毁于洪水,并因战事而使运输受阻。北方和南方经济上的一体化首先得益于运河的重建,但却没有继续得到完全与长久的利益。在北运河两旁的商业大城市得以再生却并不繁荣。在元代似乎没有哪类经济得到真正的繁荣,而不同地区条件的差别是相当大的。 有关元代中国城市生活的某些最直接最有色彩的信息来自元杂剧,我们在社会史部分已有论述。其中很多是描写普通人的家庭生活,虽然情节可能离奇,但这些杂剧从广阔的角度揭示了城市人的追求,显示了城市与农村生活之间的交流,向我们展示了每年的节日庆祝及宗教仪式,还描绘了对贫富、对官员、偶尔也有对居住在中国的外族人的态度。这些杂剧已有一些很好的译本,但是将它们作为研究元代社会的资料进行分析还仅仅是一个开始。关于《元典章》这部囊括法律、案例的大规模汇编,以及有关元代社会史的其他类文献的情况也是如此。 乡村生活 如果说我们关于城市社会的知识不够的话,那么我们对于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在乡村居住的农民以及作为农村社会一小部分的工匠和商人——的情况的了解,就更难令人满意了。在元杂剧、笔记和其他非官方、非正式的历史资料中,关于乡村生活的材料比关于城市或关于各种背景的精英人士的材料要少得多。但是,就乡村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一些与现在的了解相比更详细的认识,还是能够做到的。 政府的基层是建立在得自于早先汉人实践的两种管理系统之上的。在忽必烈朝初期,政府下令各种户籍均归地方行政机构管辖。在城镇、近郊及其乡村地区,人户被编入我们可称之为“管区”或“界区”的组织内,在中国其称呼各地不同。它们的头目名义上是公众推选的,实际上是县衙从纳税最多的那些人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的职责是催督差税,也负责维持秩序。 在忽必烈统治早期,他下令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村人户,特别是从事农业的人户,每50户编为一社。征服南宋以后,村社制度又推广到南方,但是零星的证据表明社的规模相差甚大,有的可能包括几百户。开始时,至少在名义上,社负责劝农以及乡村的恢复。最终社趋向于与负责税收和治安的基层组织合并为一。有人怀疑这一制度既没有全面施行,也没有很有效地坚持下去。但是,这两种村社制度却提示我们:这些对于社会来说多少具有自然性质的村社组织形式,是为了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被承认和利用的,这很像以前各朝代中它们被利用时的情形。对于大多数中国农民、小商贩以及乡村工匠来说,世袭的户籍和社会的四等级制度对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可能不如对城市和城郊人口的影响那么强烈。 元代驱口 元朝统治下,乡村生活最受直接影响的方面,是整个地方人口中被征服者军队的将领们占有的、有时人数可达几千或几万的那一部分人,也包括这部分人经营的农田。蒙古人的做法是将军事行动中俘虏来的被征服民族的人口作为战利品奖给黄金家族的成员或者功臣,这些人口不在正常的户计之内,而处于类似于农奴或奴隶的地位。这类人被称作“驱口”(义近俘虏)。在征服早期,这一做法在中国北部相当广泛,而在忽必烈统治时期得以一定程度的继续,并扩展到南方各省。 1235年,即征服金朝后不久,蒙古人便开始进行户口统计与登记,目的是核定军事将领投下的户数,并确定对整个人口统一实施的赋役额。当时登记在册的大致为200万户,而在此之外的投下所占有的户数,据查为76万多。为了从驱口户得到部分赋税,朝廷想将投下置于指定的官员管辖之下,但是投下主人将这些驱口看作他们的私有财产,隐瞒实际数字,以最大限度剥削他们的生产能力。在北方也有一些汉人投下封地,属于有世袭权的汉军将领,与蒙古人、色目人占有投下的情形一样。在对被征服的汉人进行剥削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军事贵族的利益是矛盾的,这一矛盾在整个元代一直存在着。在这一利益冲突中,一般人除了离家逃走变为流民或流徙户以外,没有办法保护他们自己。因此,在1215年至1260年之间中国北方在册人口的剧减,可以用国内大规模迁徙来解释。 忽必烈和他的谋士们看到了与贵族争夺驱口控制权以及对驱口过度剥削造成农村生活的混乱等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力图采取广泛措施限制这种过度剥削,使农村安定。如上所述,通过设立负责劝农的社和负责税收、治安的基层组织,忽必烈政府力图减少或直接管辖属于投下名下的农村人户,使他们承担与自由农户类似的赋役。但是忽必烈汗不能够取消蒙古投下制及其驱口与匠户。一个折衷的办法是指定行政官员去监督投下,并且从每年税收中拿出一部分来奖励投下领主。这并没有完全消除隐瞒、盘剥和其他一些与中央政府的矛盾。在忽必烈统治的这个较长时期内,约有 15%的人口仍是驱口,而隐瞒的数目有可能与此相当。有元一代,在基本的财源以及对待从事生产的农民和工匠方面存在的弊病一直没有克服。 在管理农村人口方面,元朝政府在北方一直使用1260年以前采用的赋役形式,在南方则实行宋朝的两税制。这既说明政府能够实际地采取灵活措施,又暴露了其行政管理的弱点。这种弱点十分明显,助长了全国范围的流徙以及地主所有制的滥行,这在富庶一些的南方省份尤为厉害。中国农村的经济条件依旧很恶劣。忽必烈时期农业曾有一些恢复,但是在其不得力的继承者时期又都丧失了。很多方面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尤其是当时文献中记载了大量流民的许多材料更能说明这个问题。 可以说明元史中这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有关元末民间宗教及与之相关的运动的大量记载。与摩尼教有遥远的渊源关系的明教教义预言弥勒佛会在世界最黑暗、人民最苦难的时候出世。其大多数来自长江以北的几百万中国农民相信了14世纪中叶的元代中国世界就要接近黑暗的尽头,很快就会转入金色的、极乐的光明之中,天堂会在人间实现。 这个教义成功应用的原因之一是农村生活确实极端艰难,容易让人产生否极泰来的幻觉。这种思想使得普通民众的大多数易于追随声称与弥勒佛有一些关系的物,而很多领导者都这样树立自己的形象。另一个原因是传统的儒家学者虽然在群众中仍享有原有的声望,却只能起到已无号召力的地方领袖的作用,普通人中的大多数已不大受到精英们传统式的影响。元末起义的一个特点就是儒士们一般都在政府徒劳地各派起义中与政府站在一边。其他没有宗教性质纯粹是贫苦农民走投无路的起义也为数不少,其中很多只不过是以村社的自卫运动开始的,政府无力强盗,村社就自己武装起来。近年研究14世纪的起义有很大进展,很快就会有能够较充分反映农村社会轮廓、描述日常生活实际状况的总结问世。 我们要再回到本章开始的那一点上来:我们还处于这样的窘境,在可以允许的最大误差范围内仍不能说出元代中国究竟有多少人口,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对我们得到的令人费解的统计数字所表明的人口剧减情况作出说明。只要对这个基础性的重要问题拿不出答案来,我们就最多只能提出一些从宏观上加以阐述的历史问题,只能对与此有关的新近研究成果进行概述,只能提出一些有限的、暂时有用的总结意见。元史之所以引起我们的兴趣,是因为在那个重要的时间断限内,一定存在着引起社会变化的各种潮流或各种影响的某种联系,这对我们了解中国历史可能具有极大的启发价值。 责编:人学研究网华夏春秋栏目·紫天爵 参考文献: 费正清《剑桥中国辽宋夏金元史》国学导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