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朗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黄克武,“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社会变迁到一定程度,必然要解决体制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历史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主导并控制下的改良渐进方式,一种是推翻政府重建新体制的暴力激进方式。清末的时候,第一种方式已在运行,然而不久就被党发动的武装起义所终结。正因如此,学术界对辛亥的评价总是存在分歧,有着不同的见解和观点。其实暴力尽管产生社会阵痛,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有时实属迫不得已,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不采取这种方式,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社会疼痛将会持续甚至加剧。
所谓长痛不如短痛,道理是也。对辛亥的评价,必然涉及清政府对体制改革是否真正有诚意。事实表明,掌握清政权的亲贵集团不仅心胸狭隘,不舍私利,而且行为举措越发与时代要求拉大距离。皇权不除,亲贵集团不倒,政体改革便难有成效,中华民族也难以振兴,因此采用的方式,显然有它的必要性。
评价辛亥,主要看其结果,是否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进步,或者是否为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和契机。事实证明,辛亥的坐标设定是世界的和现代化的,它为中国社会的精神面貌和价值理念带来了巨大变化,创造了建设的必要条件和良好契机。由此它并非只是打落了一顶皇冠,而是开辟了中华民族振兴有为的希望之路。
辛亥爆发后的中国,即刻践行化。临时国会立法权与临时大行政权的分立制衡,集中呈现政体的性质构成与的创试成效,与否,关键在于事实认定。应当是个完整的形态,即既存在于整个过程,包括的决定过程和实践过程,也体现于各个环节,包括制度的制定、确立和执行、监督。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1年11月15日成立于上海,后迁汉口、南京,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迨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正式组成,宣告解散。辛亥爆发后的创试阶段,一直采用一院制议会制度,由单一议院承担临时国会职能,而冠以“临时”,是因为它的组成,所有的代表或参议员均属各省委派,而非大选直接产生。中华建国之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就已经在行使立法权,其不仅扮演着临时国会的角色,事实上也起到了临时国会的作用。东南社会精英最初发起该会,原本就是想让它成为临时国会,希望能联合独立各省,发挥临时国会议政立法的作用,担负起“议建临时政府,总持一切,以立国基”的重任。当发起者的用意告白天下之后,也确实得到反清阵营的迅速响应和支持,由此使之能够如期成立,并且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由于武汉方面的坚持,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1月下旬决定迁鄂。至12月初,已有11省代表共23人实际到会。联合会在汉口期间,实施立法创制和议政功能。
首先看具体行事。11月30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召开在鄂第一次会议,公推谭人凤为临时议长。
12月2日,议决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委托雷奋、马君武、王正廷负责起草。12月3日,表决通过《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独立各省代表22人签名,当日予以公布。时尚未独立的直隶省、河南省已有咨议局代表与会,但会议决定未独立各省代表不具正式代表法律资格,故其与会者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正式文件上签名。12月4日,议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并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也在南京,“有十省以上之代表到南京,即开选举会,临时大未举定以前,仍认鄂军都督府为中央军政府,有代表各省军政府之权”。时内地共18省,10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超过半数,达到举行选举的有效规定。12月5日,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暨议决与袁世凯所派代表的和谈条件:“一、推倒满清政府;二、主张共和政体;三、礼遇旧皇室;四、以人道主义待满人。”从以上主要日程来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注意行事公正和程序,凡决定的人选,均经过“公推”,采用多数意愿,凡设定的文本及做出的规定,均经过“议决”,服从多数主张。
再看文本设定。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一个关于国家政权如何组建、行政权和立法权如何分割制衡的法律性文件。全文共分4章21条,分别对构成国家权力的、议会、行政各部产生办法、责权界际及互相关系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可概述为:第一,关于临时大。临时大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以得票满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投票权每省以1票为限。临时大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最高行政权,经参议院同意,还有宣战、媾和、缔约及任用各部部长、派遣外交使节、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力。第二,关于参议院。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选派3 名(最高限额)参议员组成,每人均有表决权。参议院有半数参议员到会,即有议决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暂行法律及各部部长人选之权力,并有权检查政府出纳,但有关宣战、媾和、缔约,须到会参议员2/3以上同意才可议决。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以记名投票法互选,过半数以最高得票者当选。参议院未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行职权,但表决权每省1票。第三,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参议院有义务议决临时大交议事项,有义务答复临时大咨询事项。参议院议决事项,临时大“如不以为然”,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如到会参议员过2/3仍持原议,临时大应照执行。第四,关于政府行政各部。行政机关设立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5部,各设部长1人。各部所属职员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批准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未来的临时政府,是由立法机关参议院和行政机关临时大、各部部长组成,临时大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并对参议院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个文本并非尽善尽美,但显然盈溢着精神,高度表达了对的追求。其所设定的国家公权力的组成模式和分权制衡的关系原则,尤其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责权确立与界际,在中国的法律文本史上无疑为首创,从而从制度上规定了中国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模式,孕育了民初的政体,而该文本如此制定与得以颁布,本身也折射了和法制原则在时代呼唤中的价值伸张。
作为同盟会总理、党领袖,孙中山一开始便对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予以认同和尊重。1911年11月16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上海成立后的第二天,孙中山即于伦敦获得消息,随致电《民立报》并转各地军政府,表示“欣慰”,公开表明态度。固有理念往往决定家的眼光。仿效欧美,设立国会,一直是孙中山共和理念和建国模式中的主要基点,也是他孜孜以求化的一大愿景。此前他向法国记者还谈到这个问题,说:“吾意拟于他日试行联邦之中国,另设中央之上、下议院,统筹全局。”
因此,虽然“上海议会之组织”未能亲历其中,但它的问世还是让他感到高兴。还有,孙原本担心国内“太过迅速、容易”,反会遗留一些后患,而且也忧虑国内至此仍缺乏一个应有的中心。在他看来,黎元洪或许有这样的想法,遗憾的是此人“缺乏将才,无法久持”。正因为有这些担心和忧虑,所以当获悉有“上海议会之组织”,孙中山自不免喜从心来。
孙中山如此迅速地获得这一消息,唯一的可能是来自国内的电报。那么是谁发了电报,传递了这个消息,现有史料未能给予确凿答案。可能是《民立报》中的某人以个人或报社名义拍发,因为孙中山电致《民立报》请转致各地军政府,因此不排除系此来电的复电。另有说该电为“攻克上海、苏州和杭州的将军”所发,如是此人则为陈其美。不过此说所依据的资料使人难以比对判断,因此同样只能存疑。由此便牵带出一个问题,当时身处海外的孙中山如何与国内保持联系,是否有固定的渠道,紧密度如何,这一问题的解答关系到这段时期孙中山在同盟会以及国内真正地位和影响的评估,关系到对其人际网络的判断,很遗憾,根据现有资料,尚不能做出清晰的答案。
孙中山是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认同于国会而加以尊重的。11月中旬他曾向英国记者表示:“已草定一共和宪法条文”,拟“请其友商校,然后呈诸国会”,相信“其中条文当为全国所赞许”,另外还将“前往上海,专为联合各省回复秩序”。显然他认为他所起草的“共和宪法条文”,必须经过国会,即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审议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应,而他所以拟往上海,正是因为国会在那里,他相信彼此一旦合作,目前国内的无序状态一定会迅速得到改善。
孙中山对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认同与尊重,既是对国会地位、权力的认同与尊重,更是对的认同与尊重。这种基于理念的认同与尊重,不仅对联合会的大胆行事至为重要,而且对以后运作和权力规范,尤其是临时大与临时国会的实际关系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孙中山经选举而成为中华首任临时大,不过不是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而是由内地18个省的代表以每省一票的投票方式在3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这样的选举程序,通过这种选举方法产生国家元首,在当时不仅属于空前,而且相当了不起。道理很简单,当时尚不具备全体公民直接“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的客观条件,只能通过各省代表按照可能的程序来投票选择,做到间接选举。而具体落实,诸如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和规则设定、最后投票等,也只能由已经行使临时国会权力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来完成。
一心筹建临时政府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起先并未考虑孙中山为临时大的人选,因为他在海外,远水解不了近渴。但当接到上海来电,获悉孙中山行将抵沪,时已聚集南京的各省代表则一片欣喜。
原来12月21日晚,广东都督胡汉民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和时在上海的黄兴,告知与孙中山即将由香港“同英邮船来申”,随即陈其美将此消息转致了南京,请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派代表赴沪欢迎”。23日各省都督府联合会全体会议上通报了这一情况,于是决定由代理议长景耀月指定马伯援、王有兰、许冠尧作为代表赴沪迎接孙中山。
为什么获悉孙中山归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便立刻显示出如此热情,因为孙中山是全国公认的领袖,如果他能担任临时大,则名正言顺,众望所归。再者,此时临时政府组建因黄兴、黎元洪大元帅、副元帅之争正临难产,故各代表“闻中山先生返国,皆欣然色喜,以为此问题可顺利解决也”。另外,这一时期要求孙中山出任临时大的社会呼声此起彼伏,尤其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上的系列文章虽未明确主张,但字里行间无不潜含造势之意。如12月15日刊登的《孙中山之归讯》,称孙已在归国途中,不日可到上海,“闻此处党(指同盟会——引者注)拟举为大,然孙意不肯就职”。20日发表马君武撰写的社论《记孙文之最近运动及其人之价值》,文章先解释孙中山为筹款而滞留国外,然后大段写道:“孙君具一种魔力,能使欧美人士,无论其居何等地位,一接谈之后,即倾倒、赞美之。故欧人前此惟知中国有李鸿章,李死惟知有袁世凯,今者有孙逸仙,而袁世凯次之。外人之敬重孙君,非为其为党首领之故也,以为有孙君之热忱、忍耐、博学、远谋、至诚、勇敢及爱国心,而复可以为党首领。”“孙君虽非军事专门家,然其最近十年间所专研究者为战术学,又屡起举行,富于经验。至财政及外交问题,则吾敢断言,通计中国人才,非孙君莫能解决矣。孙君之真价值,如此日人宫崎至谓其为亚洲第一人。”25日孙中山抵沪,《民立报》即又发布了《孙中山归国记》、《访问孙中山先生》等系列消息。
也许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还不十分知晓,此时孙中山前来沪宁,已准备“身当其冲”,希望能“主持大计”。12月25日孙中山一行抵达上海,第二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便获得一个一听即明的信息:“王正廷报告,前数日黄克强君已允来宁组织政府,迨孙中山先生抵沪后,黄君又变更主张,请速由代表会议选举临时大”。来自同盟会的暗示恰好与联合会的设想契合,于是会议当即做出决定:“十一月初十日(12月29日——引者注),开会选举临时大”。而在同一天,同盟会高层已在讨论另一个问题,即选举出来的这个应该具有怎样的权力。包括孙中山在内,多数人主张制,将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而为一,于是决定分头推动,照此努力。
12月27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迎孙代表到达上海并拜访了孙中山。经过会谈,双方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一是选举大,不称大元帅;二是袁世凯拥护共和,就让位给袁;三是究竟称大还是临时大,是否大就职之日即宣布改用阳历,因事关重大,由联合会讨论决定。
兹录迎孙代表之一王有兰回忆,可见详细:欢迎代表,于辛亥年十一月初七日(12月26日——引者注)晚乘火车赴沪,初八日晨八时到沪,寓三马路孟渊旅社,即驱车访英士于龙华都督府,旋偕谒中山先生于静安寺路斜桥总会后小洋房内。首由君武申述欢迎之意后,即谈到组织政府问题,兹当时谈话要点,略志如下:“同人谓:代表团拟举先生为临时大元帅,先生之意如何?
“先生答:要选举,就选举大,不必选举大元帅,因为大元帅的名称,在外国并非国家之元首。
“同人谓:在代表会所议决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规定选举临时大,但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到汉口试探议和时,曾表示如南方能举袁为大,则袁亦可赞成共和。因此代表会又议决此职暂时留以有待。
“先生答:那不要紧,只要袁真能拥护共和,我就让给他。不过,就是,临时字样,可以不要。
“同人谓:这要发生修改组织大纲问题,俟回南京与代表会商量。
“先生又谓:本月十三日(农历十一月)为阳历一月一日,如诸君举我为大,我就打算在那天就职,同时宣布中国改用阳历,是日为中华元旦,诸君以为如何?
“同人答:此问题关系甚大,因中国用阴历,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习惯,如毫无准备,骤然改用,必多窒碍,似宜慎重。
“先生谓:从前换朝代,必改正朔、易服色,现在推倒政体,改建共和,与从前换朝代不同,必须学习西洋,与世界文明各国从同,改用阳历一事,即为我们成功第一件最重大的改革,必须办到。
“同人答:兹事体大,当将先生建议,报告代表团决定。”是日谈话,约三小时。
这次会谈,是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代表第一次正式接触,也是孙中山与联合会第一次发生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以选举人代表与候选人的身份进行了会谈。会谈中既有各自想法的提出,也有对方的认可或存异,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务实和彼此尊重,双方对原则、程序和权利的共同认同与尊重。的体现,在于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的权威性,看能不能对必要的程序和规定的原则予以坚持。
迎孙代表当晚返宁,第二天由马君武向联合会汇报了与孙中山会谈的内容。经讨论,会上决定不必将位置继续留待袁世凯,“惟临时大名称,除去临时字样,因各省有未独立者,正式宪法,尚未制定,正式亦无从产生”,故“仍须冠以临时字样”,同时决定次日即举行临时大选举,并接受孙中山改用阳历的建议。
当天晚上,临时大选举程序启动,先进行候选人投票。无记名“投票后,并未开箱”,候选人名单留待次日正式选举时揭晓。12月29日举行正式选举,汤尔和为会议主席,王宠惠为,袁希洛为,刘之洁为监选员。据会议代表谷钟秀1914年的回忆,当日到会者共43人,代表着17个省。首先开箱揭晓临时大候选人,结果分别为孙中山、黄兴、黎元洪。按规定,本次投票选举每省一票共17票,以得票2/3以上为当选,果不出意料,孙中山以16票当选,另一票由浙江代表投给了黄兴。临时大选定之后,联合会又做出3项决议:(1)各省代表具签名书,交正副议长赴沪欢迎孙中山来宁就职。(2)通电各省都督府,请派参议员3名来宁组织参议院;未到任前,暂由现各省代表1—3人代行参议员职务。(3)参议员由各省都督府选派,至各省谘议局所派代表,仍称某省代表,但只得列席参议院会议。接下来的两天内,联合会又做出3项决议:一是由伍廷芳转告唐绍仪选举结果;二是自阴历十一月十三日起改用阳历,以中华纪年,称中华元年1月1日;三是择日修正《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行乘专列离沪赴宁,当晚10时许在临时大府内举行了宣誓就职仪式。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理议长景耀月首先致辞:“今日之举为五千年历史所未有,我国民所希望者在共和政府之成立及推倒满洲政府使人人享自由、幸福。孙先生为近代创始者,富有学识,各省公民选取定后,今日任职,愿孙先生始终爱护国民自由,毋负国民期望”,并在此“向全国国民宣誓”。孙中山遵行宣誓道:“颠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并再次承诺:“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之职。”接着由景耀月代表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将中华临时大印授予孙中山。
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经各省代表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暨政府首脑,就职伊始,即向“全国国民宣誓”。这样的方法产生这样的领袖,这样的领袖做这样的宣誓,一切都属于中国前所未有的创举,而且含义巨大,影响深远。在国家,通过投票选举的方法来公开、自由、公平地选择自己的领袖,既是权利的行使,也是的表达。国家领袖既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则必须向选举者负责,受选举者制定的法律规章的制约。而各省代表的选举,又意味着国志的选择,所以临时大不仅要向各省代表负责,还要向全国国民负责,因为他由选举而获得的权力归根结蒂来自全国国民。
对于代行临时参议院,作为临时大的孙中山有自己的基本态度和价值认同,1912年1月上旬在复中华联合会函中曾经谈到这个问题。孙中山认为,民选参议院固然必要,“唯势有缓急,有先后,临时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员组织,原不过一时权宜”,但有它的存在价值,需要它在立法及政权建设规划上做出贡献,因为光复各地军政刚刚起步,各端头绪繁多,此刻“欲召集省议会选举议员,机关、手续俱无从着手”,而如果等到民选参议院成立再“议立法”,则不利“临时政府建设”,故举行民选参议院“在此时不特理有不可,盖于势有不能也”。1月24在给国民协会的复函中再次陈述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方今虏氛未靖,战祸方延,执行政务,首贵敏速。若组织民选议事机关,必先定选举制度及组织选举机关。而各地秩序未复,计即今日开办,至速非数月之久不能成立,揆之时势,似嫌太慢。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员组织,本一时权宜办法,而在此过渡时代,力取简易,不遑他计也。”从这些复函中可以看出,孙中山虽然认为代行临时参议院为非直接民选机关,但在此特殊“过渡时代”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时代需要有这么个机构来行施立法权,代表。由此,孙中山对代行临时参议院的尊重,实际上是对的尊重。
那么经过选举而当上临时大的孙中山,是否能与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分享权力而保持制衡?彼此究竟如何处理临时国家元首所拥有的行政权与临时国会所拥有的立法权?由于彼此几乎天天发生关系,此处选择两则个案加以考察。
其一,临时政府各部行政长官的产生。
临时大就职之日,南京临时政府行政各部尚未组建。关于行政各部组建,《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已有规定:其一,政府行政机关,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5部,各设部长1人。其二,各部部长,由临时大任命,但须经参议院同意。其三,各部所属职员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批准施行。
政府行政机关只设5部,显然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行政各部的权限如何,《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也未有明确规定。然而要改变原来的设置,明确行政各部的权限,则必须说服代行临时参议院启动对《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重新审议程序,使之能够得以修改和补充。非经这一程序,则不能改变原定的设置,也不能明确行政各部的权限,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的原则问题。事实上,仿照美国模式而制定的《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实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美国不仅设置一个职位,还设置一个副职位,美国政府的行政机关也远远不止5个部。所以1912年1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以代行临时参议院身份首次开会,便通过了《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对原来的大纲做了适当的修正和补充。
修正案通过的第二天,代行临时参议院即举行临时副的投票选举,结果缺席的黎元洪以满票当选。这一天孙中山列席了会议,待临时副选举结束后,他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案,请求审议通过。《中华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共5项条款,内容主要为:(1)临时政府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9部,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名,次长由临时大简任。各部次长以下行政人员由总长酌情确定人数,并分别荐任、委任。(2)
陆军总长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司法,并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海军总长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外交总长管理外交及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监察外交官及领事;司法总长管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及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财政总长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内务总长管理、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教育总长管理教育、学艺及气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实业总长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交通总长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船舶、造船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3)次长辅助总长管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该议案顺利获得通过。
通过上述文本之后,临时大孙中山又依法向代行临时参议院提交了临时政府各部总长的人选名单。最初提交的名单是:陆军总长黄兴、海军总长黄钟英、外交总长王宠惠、内务总长宋教仁、财政总长陈、司法总长伍廷芳、教育总长章太炎、实业总长张謇、交通总长汤寿潜。这份名单是经过深思熟虑、平衡方方面面而提出的,然而遭到了代行临时参议院的否决。代理临时参议员们多数对内务、教育、外交三总长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宋教仁年轻气盛,锋芒毕露,章太炎标新立异,好唱反调,王宠惠资格尚嫩,不足以执掌外交。最初的名单未获通过,孙中山一时对代行临时参议院颇有微词。但尽管如此,孙中山及其党内同人还是持有清醒的意识,坚守宪政至上的原则和立场。《中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明确规定,行政各部部长人选必须获得参议院审议通过,才能由临时大加以任命,这是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中间经过黄兴的沟通,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随后孙中山还是遵循代行临时参议院的意见,又提交第二份各部总长的人选名单,他们是:陆军总长黄兴、海军总长黄钟英、外交总长王宠惠、内务总长程德全、财政总长陈、司法总长伍廷芳、教育总长蔡元培、实业总长张謇、交通总长汤寿潜。这份名单最后获得了通过。
其二,关于战和问题的质询与复咨。
此事缘于宣布独立的山西、陕西两省在南北停战期间受到清军攻击。1月19日代行临时参议院就此做出决议:(1)质问政府继续停战14日事,不特未得参议院同意,且未通知参议院,实为违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继续停战事,无论已否实行,仍当立即进兵,救援山陕。山陕属我范围,自由进兵,与和议条款并无违背。(3)停战期间,江皖所有进行军队,当与武昌援山陕之军,同时并进。
为了郑重起见,代行临时参议院还特向临时政府移送了《咨大文》:自议和以来,清军阴施其远交近攻之手段,既攻陷山西,复集兵河南,以为大犯陕西之举;近且闻清军由甘肃进兵,与驻豫清军成夹攻陕西之势,危险万状。陕西果失,则清军即长驱窥我南京。观袁世凯致段祺瑞电,有陕西土匪不在停战之内等语,其阴险狡猾之战略,已于言外;且将唐绍仪所签之约,任意推翻,有何和约之余地。我临时政府趑趄观望,竟冒冒然将议和日期一再继续,殊不可解;亦未闻有统筹全局之计划,甚至继续停战之约,并不通告本院,尤为骇异,兹本院于本日开会,议决办法三条,除推举参议员赵士北、王正廷、陈承泽三员面陈外,抄祈查照办理,并希先行见得施行,此咨。
孙中山接到咨文后,当日复咨加以说明:查此时和局未终,停战期满。敌之一方电求停战,不欲遽与决裂,故未及提出。且议和一事,早经公认,此次展期,乃由此一事发生,并非另生一事,似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尚无违反。至议和成否,于数日内解决。现在用兵方略,当以鄂、湘为第一军,由京汉铁道前进,宁、皖为第二军,向河南前进,与第一军会合于开封、郑州之间;淮、扬为第三军,烟台为第四军,向山东前进,会于济南、秦皇岛;合关外之军为第五军,山、陕为第六军,向北京前进。一、二、三、四军既达第一之目的,复与第五、六军会合,共破虏巢。
和议一破,本当亲督江、皖之师,此时毋庸另委他员。
两则个案,清晰地呈现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制衡。
从上述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实际关系,可以认定辛亥爆发后中国创试的这一事实存在。那么那时为什么能够创试,根本在于世界潮流与时代精神的要求及赋予。
正如熊月之所言:“近代以来,制度逐渐推广,以致成为世界潮流。在19世纪,还是要是否实行、能否实行的问题;到20世纪,已是如何实行、如何改善的问题”。辛亥既是一场推翻少数的反清,更是一场适应世界潮流的共和,其宏伟追求是实现,从到社会争取彻底的变革。这种的意识和呼唤,早在爆发之前酝酿已久,呼之欲出。迨爆发之后,人们渴望进步和被压抑了多年的热情一下子喷涌而出,“此间已大张一种主义,谓将来中国必立共和政体之新政府,其大约孙逸仙充之”。在此基础之上,辛亥爆发后中国的创试,首先,与各阶层尤其是资产阶级急迫的参政议政和意识有关,与时代氛围有关,与当时宽松有关,各阶层迫不及待要通过获得自己的保护和权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立法权的行使和临时大孙中山行政权的运行,实现了现代分权和制衡这两大原则,无论是原动或者被动,具有话语权的势力或精英——党人、光复各省领袖、东南原立宪派人士等均公开赞同的走向。即使代表北方官僚暨军人利益的袁世凯,迫于潮流的压力,也于创建前夕表达了对共和政体的接受。当时整个氛围、社会心理以及力量条件,均为创试添夯了基础,资供了可能。其次,一定程度地代表,具有临时议会性质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适时应运而生,并且迅速规范有效地行使立法职能,其地位和权力不久获得各势力的实际尊重和普遍认可。最后,法律文本的制定,使新政权的创建程序、政府模式、人选产生、权力结构和国家性质等得到了相应的保证。
尽管这段时期中国的创试还不那么完善,而且可谓昙花一现,但毕竟这事实的存在还是令人欣喜感叹,给后世留下了丰碑,提供了回味。对历史的评价,前段历史所提供基础与这段历史所取得成效彼此之间距离的大小是重要依据,而当时如何、进步,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学习和模仿西方先进的。因此,辛亥爆发后中国的取向和践行,外在的是世界潮流的吸引,内在的是中国社会的公共需求和来自民众的内心动力,所以自然而然地成了一种时尚。
辛亥的爆发,激发了近代中国早已有之的意识和呼唤,反的本身又加重了社会对一切事物之价值的认同和评判,离开的价值,就得不到社会的拥护。而世界范围内第一波的浪潮,欧美乃至日本所焕发出的先进,同样具有鼓舞性和诱发性,所以那时中国能够如此创试,其中也有所谓的“滚雪球”效应。
当然,辛亥爆发后中国得以创试,同当时的精英,尤其与孙中山这位主要当事人自身具有的思想和意识密切关联。孙中山最突出的优点,就是不断地向世界上最先进的东西学习,并能消化吸收,这其中就包括西方先进的制度。他曾说道:“我们为志士的,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对待我们四万万同胞。”
特殊的人生经历,使得孙中山的民本、意识比当时一般中国人更加强烈。早在投身之前,他即有“国以民为本”的思想,投身以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更加坚定。至于未来的模式,孙中山在兴中会创建时提出“创立合众政府”,即已不是泛泛的“民权”、“”,而是具体到政权性质、政府模式层面。辛亥爆发前,1910年4月孙中山在美国芝加哥曾经谈到他此生有“三个目的:推翻满清政府;创立共和政体和按照美国政府一样的方针组织国家”。当获悉爆发,1911年11月1日发表“对外宣言”时孙更明确表示以后的中国要建立“联邦共和政体”。其实早期时,他已立志“余以人群自治为之极则,故于之精神,执共和主义”。进行中他“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他还说道:“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废除,实行共和。”他批评所谓中国人不能实行这一说法:“吾侪不可谓中国不能共和,如谓不能,是反夫进化之公理也,是不知文明之真价也。且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同一流血,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语曰:‘取法于上,仅得其中。’择其中而取法之,是岂智者所为耶?鄙人愿诸君于是等谬想淘汰洁尽,从最上之改革着手,则同胞幸甚!中国幸甚!”正是有此根深蒂固的意识和共和思想,所以他才有“人民那是主人,官府即是公仆”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规范,才有“国家既为大家所有……国政百端,绝非少数人所能办理,必合全国”及“义务、权利两相对待,欲享权利必先尽义力”的清晰理念,才有“乃期为全国人民负责任,非为一己攘利权”的服务意识。对于议会、政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议会与政府的权力行使,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酝酿,起先是一个一元制权力过渡结构,即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实际行使中央权力,迨开局则形成二元制权力结构,即行使行政权的临时大与行使立法权的代行临时参议院分享国家权力。在辛亥爆发后的中国得以创试,正是基于它尚不成熟和完善,但绝不能轻估这一创试的意义,因为它已起始,且在趋于成熟和完善中。辛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业绩,给后来留下一个难得的好范例。
选自王建朗 /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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