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笞杖中的中国近代历史故事在自然的背景下展开
。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如果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在明代,这种规定造成了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受 杨。那天,当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 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 刑女子百般折磨,有时候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裤子脱掉示众,那些无赖子弟就会把这妇女的鞋子拾去满街传看,如果那天官不出堂,他们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有些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浙江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这一切都发生在自然界中,但却是一段令人悲伤和愤怒的历史故事,它揭示了古代法律制度残酷的一面,以及人们对于权力和控制欲望所作出的极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