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女子的反复受笞杖之苦历史故事中的痛楚记忆
在中国古代,笞杖是被广泛用于刑罚的一种工具。它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抽打犯人,而“杖”则指的是拐杖。笞刑和杖刑虽然性质相同,但轻重有别。在一些朝代中,对于犯罪的妇女来说,无论是在哪个朝代,都有着一致的规定——她们需要接受笞臀,即被打击。
宋、元两代更是有着“去衣受杖”的规定,这意味着妇女在接受刑罚时必须脱掉衣服。这不仅是一种肉体上的痛苦,也是一种精神上的羞辱。明朝时期,更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妇女因奸情而被判决,则必须光裸身受罚,这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弊端,甚至有人为了寻衅滋事,就捕风捉影地陷害他人的妻子或女儿,然后贿赂官府,让他们遭受这样的侮辱。
行刑时,由衙役执行,他们的手法各异,有些甚至会以各种奇怪的方式进行,比如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等。而县官若未及出堂,衙役们就先把被告妇女裤子脱掉示众,然后拉到大街上示众,有些时候,这样的羞辱让有些女性无法忍受,最终选择自尽。而且,在过堂之前,被告还需戴着刑具暂押,这时候仇家就会乘机夺走她们的鞋子,让人们随意观看。如果天官没有出庭,那么第二天仍然会有人寻找麻烦。
这些惯例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女性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且还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秩序。在嘉靖年间,一位总督因为罪名而受到牵连,其妻子和daughter 在浙江也遭遇了这样的侮辱。这一切都成为了中国古代历史故事中的痛楚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