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笞杖中的传统文化小故事山间的自然教诲
在我国古代,笞杖是最为常见的刑罚之一。它的本意是一种用竹条或木条抽打人的方式,而“杖”则意味着拐杖。笞刑和杖刑虽然性质相同,但其轻重有别。在一些朝代里,规定了笞杖之刑应当是对臀部进行打击。如果妇女犯罪,也会被用同样的方式惩罚。到了宋、元两代,更有“去衣受杖”的规定,这对于妇女来说,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也是一种精神上的羞辱。
明代继承了这些旧制,对于犯奸罪的妇女,如果判决使用笞杖,还要她们脱掉裤子接受惩罚。这不仅让她们面临肉体上的折磨,也带来了精神上的屈辱。这种制度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民间人士为了寻找事端,就会指控对方家中的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并施以笞杖。
当执行这项法律时,有时候亲友就会聚集来看热闹,他们甚至还会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侮辱,有时候衙役们的手段非常狡猾,比如模仿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或者剥菱角等动作。而且,有时候县官还未出场,衙役们就已经将被告妇女的裤子脱掉示众,并拉到大街上展示,这种情况下有的女性无法忍受这样的羞辱,便选择自尽而亡。
此外,还有一些不光彩的习俗,比如在过堂之前,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步经过公堂,而且在暂押期间,她们的鞋子可能会被无赖子弟偷走,无数人随意观看。如果这一天县官没有出庭,那么第二天也照样发生类似的事情。在过堂之后,还需要监押一整天,在衙门前示众,而无赖子弟则围观挑逗,使得许多女性因为羞愧难耐,最终碰死。
嘉靖年间,一位总督因罪被逮捕,其妻和女儿也因此遭遇了这样的侮辱。此外,清代也有专门用于囚禁女性的一些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