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笞杖要寻常百姓家典故成语大全及解释在自然之中探索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它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刑和杖刑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在一些朝代里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如果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这样。但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受 杆。
到执行刑罚那天,被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折磨,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被告已经被拘禁示众。此种情况下,有些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便自尽而亡。而且被告必须光着脚过堂,这时仇家就乘机把鞋子偷走,使得她们更为羞愧。
此外,还有一种惯例: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有些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浙江省首府城市遭遇类似命运。
这些事件反映出古代法律对于女性尤其严苛,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和恶劣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