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笞杖要二十四朝代顺口溜
从夏商周秦到西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再到隋唐五代和十国辽宋夏金元明清,每一个朝代都有着自己的刑罚制度。在这些制度中,“笞杖”这一刑罚占据了重要地位,它的种类包括笞臀、杖臀等。
在一些朝代里,对于妇女犯罪,需要用笞杖进行惩罚,这通常是指打屁股或腿部。如果是妇女犯罪,那么她们往往会被要求脱掉裤子接受这种刑罚。宋和元两代规定还有“去衣受杖”的条款,即不论男女,只要犯了奸罪,就必须光着身子受刑。这对于女性来说,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也是一种精神上的羞辱。
明朝时期,这一规定更加严格化,规定如果妇女犯了奸罪,就必须脱下裤子接受打击。这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亲戚间的小事变成了大仇,因为只要有一方抓住一点小节就可以指控对方家中的女性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并对她进行笞杖。当执行刑罚时,有时候还会有一群人围观,一起观看名为“看打”的场景。
衙役们在行刑时也非常专业,他们的手法各种各样,比如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有时候县官甚至还没来得及出面,衙役们就先把被告的裤子脱掉示众,然后拉到街上叫做“卖肉”。有的妇女因为无法忍受这样的羞辱,最终选择自尽。而且,在过堂之前,被告还需要光着脚步经过,而仇家则趁机抢走她的鞋子,让全城的人都能看到这副悲惨景象。如果那天县官不出来处理事情第二天情况依旧一样,有些无赖就会继续寻找麻烦制造更多混乱。
到了嘉靖年间,由于总督胡宗宪的妻子和女儿遭到了这样的侮辱,这种现象引起了公众关注。在古代专门用于监禁女性的牢房里,如今已经成为历史,其残酷与荒谬令人发愣。